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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6-12-20 21:3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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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記者 羅沙、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

據了解,這份意見共7個部分、36條。其中明確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意見提出,電信網絡詐騙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之後,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10項情形之一的,即可酌重處罰。人民法院適用量刑規範化審理此類案件,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對電信詐騙犯罪被告人要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範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對電信詐騙犯罪予以有效打擊和遏制,必須全方位全鏈條打擊。對此,這份意見對電信網絡詐騙引發、誘發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關聯犯罪一併做出了規定,實現對此類犯罪的全鏈條打擊。其中,意見列舉了幫助轉取款、提供銀行卡等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八種主要行為方式,並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實施這八種行為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此外,意見還就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管轄、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涉案財物的處理等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表示,這份意見從堅持依法從嚴、全面、準確懲處和全力追贓挽損四方面對司法機關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提出要求,也提供了更為全面具體的法律依據,對於更加有力有效打擊這類犯罪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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