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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的通知

2016-12-28 12:58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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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光伏發電 
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6]27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關於風電、光伏電價2020年實現平價上網的目標要求,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促進光伏發電和風力發電産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可再生能源法》,決定調整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政策。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光伏發電和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

根據當前新能源産業技術進步和成本降低情況,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後新建光伏發電和2018年1月1日之後新核準建設的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具體價格見附件1和附件2。2018年前如果新建陸上風電項目工程造價發生重大變化,國家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上述標桿電價。之前發佈的上述年份新建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政策不再執行。光伏發電、陸上風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二、明確海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

對非招標的海上風電項目,區分近海風電和潮間帶風電兩種類型確定上網電價。近海風電項目標桿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85元,潮間帶風電項目標桿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75元。海上風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三、鼓勵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確定新能源電價

國家鼓勵各地通過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確定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海上風電等新能源項目業主和上網電價,但通過市場競爭方式形成的價格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同類資源區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海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實行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確定的價格,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四、其他有關要求

各新能源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上網電價執行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結算的監管,督促相關上網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上述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全國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表

      2、全國陸上風力發電標桿上網電價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6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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