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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經營假藥貨值超1.05萬元將追刑責

2016-12-28 19:4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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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海口12月28日電(記者 李金紅)記者從海南省食藥監局獲悉,海南省日前出臺食藥犯罪懲治措施,規定即使銷售假藥金額不足人民幣3500元,但經營假藥貨值金額超過10500元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海南省食藥監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活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協調配合不到位、立案率不高、量刑偏低、威懾力不足等問題是目前食品藥品監管的難題之一,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食藥監管局、省食安辦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下稱《細則》),對國家五部委制定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進行細化,增加了“追訴標準與量刑規範”的具體規定,嚴格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解決量刑偏低的問題。

《細則》對原“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的行為”中的“少量”,具體化為即使銷售金額不足人民幣3500元,但經營假藥貨值金額超過10500元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上述藥品是以孕産婦、嬰幼兒或者危重病人為使用對象的,銷售金額達人民幣2000元、或不足2000元,但經營假貨的貨值金額超過6000元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對曾因銷售假藥被判處刑罰或在一年內曾因銷售假藥受到行政處罰的,按前述標準的50%計算。

《細則》還對“兩高司法解釋”中有關食品“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檢疫不合格”和食品中含有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司法實踐中不好把握的規定也進行了量化;對非法經營國家禁止入境的走私凍肉的認定進行了明確。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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