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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流動人口可落戶居住城市

2016-12-29 09:07 來源: 河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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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王偉賓

12月27日,省政府網站發佈《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文和政策解讀。為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進城落戶,《辦法》明確規定,居住證持有人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省內居住地。

居住證持有人在省內居住地的落戶條件是:在縣級市城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在省轄市(不含省會城市)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低於1年;在省會鄭州市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低於2年。

《辦法》規定,居住證證件原則上由縣級政府公安部門製作,有條件的也可由省轄市公安局統一製作,但要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制發證件。公民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省公安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我省居住證採用帶芯片的IC卡材質,居住證式樣由省公安廳確定並監製。居住證上標注的“居住地址、有效期限和簽發機關”三項內容可重復擦寫,持有人在省內更換暫住地的,只需在原證件上辦理簽注手續,不再更換證件。

“按照《辦法》規定,目前,全省各地公安機關已經停止辦理暫住證。為切實維護已辦理暫住證的流動人口的權益,在《辦法》施行之前領取的暫住證,可以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後,證件持有人需要按照《辦法》規定申領居住證。《辦法》施行前鄭州市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本市內仍然有效,可以繼續使用。”這位負責人説。(記者 李鳳虎)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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