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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於捲煙包裝標識調整後商標執法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12-31 13:42 來源: 工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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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於捲煙包裝標識調整後商標執法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標字(2016)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管部門:

為進一步履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支持和配合全國捲煙包裝標識的調整工作,現就涉及捲煙包裝標識調整後商標執法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相關規定,制定了《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印發境內捲煙包裝標識的規定的通知》(國煙科〔2015〕359號,以下簡稱《規定》),並已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該規定對捲煙包裝的警語內容、警語區的面積等內容進行了修改。

二、鋻於本次捲煙商標改版仍屬於我國政府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強制性調整行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將捲煙全包裝作為商標註冊的企業按照《規定》修改警語內容和警語區面積造成捲煙商標改變並使用的行為,不視為《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

附件: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印發境內捲煙包裝標識的規定的通知(略)

工商總局
2016年12月6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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