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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旅遊條例》3月1日起施行

2017-01-12 09:57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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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青海省旅遊條例》。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護和利用旅遊資源、進行旅遊活動、從事旅遊經營與服務、實施旅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發展旅遊業應當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突出青海地域特色,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原則,實現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相統一。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公平參與本省旅遊資源開發,興辦旅遊企業,經營旅遊業務。鼓勵旅遊業與相關産業融合發展,推動旅遊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併重組。支持旅遊企業拓寬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旅遊企業需求的金融産品和服務。鼓勵綜合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和廢棄礦山礦區等資源開發旅遊項目。

《條例》指出,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可以依法有償出讓,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取得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的經營者,在經營期內違反旅遊發展規劃或者合同約定開發利用旅遊資源,閒置旅遊資源或者造成旅遊資源破壞的,依法收回其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開發旅遊資源應當與城鄉建設、産業發展、扶貧開發相結合,統籌兼顧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優先安排旅遊業重點建設項目。

《條例》同時強調了相關法律責任,指出:違反本條例規定,旅遊經營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旅行社租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客運車輛、船舶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旅遊經營者未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而使用其稱謂和標識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等。(記者 金玥彤)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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