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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規定:發生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生産經營單位負責人將被“職業禁入”

2017-01-13 15:2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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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石家莊1月13日電(記者 鞏志宏、齊雷傑)為通過法律保障和推動安全生産,河北重新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産條例》,並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發生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生産經營單位負責人實施“職業禁入”,並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産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實施誠信分級管理,對列入失信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産經營等活動予以限制或禁止。

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應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並對其主要責任人管理事項、資金投入、標準化建設、隱患管理、安全機構和人員設置等進行詳細規定。同時,還對重點行業安全生産進行了特別規定,提出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測監控、實施高危行業安全許可等要求。

其中,條例強化了法律責任,加大對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因違反條例規定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同時,條例規定,將對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誠信實行分級管理,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産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將降低其誠信等級或列入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等,對列入失信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産經營等活動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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