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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首例消保委支持消費者集體訴訟獲勝

2017-01-22 19:2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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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1月22日電(記者 周蕊)購買預付卡後,商家遲遲不履行承諾,還在消保委的公開約談上當眾稱“有本事去法院告我”。伴隨著上海首例消保委支持消費者集體訴訟獲勝,面對法院要求退還健身預付會籍費的判決,“老賴”終於敗下陣來。

去年6月起,上海市消保委接到20多名消費者投訴,反映上海新奧體育健身發展有限公司(黑駿馬健身長寧店)以“豪華泳池”為賣點,在會所還未開放的時候就大肆推銷一年乃至數年有效期不等的健身卡。去年夏天會所開放後,泳池卻遲遲不開,消費者多次催問,黑駿馬健身長寧店一直採用“拖字經”。

2016年8月中旬,長寧區消保委、市場監管、體育、衛生、文化執法等部門聯合約談該公司,要求其按照法律規範改造健身場館條件,及時申請經營許可後開放泳池。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諾,若9月15日仍無法開放泳池,將為消費者退卡。然而,該公司既未落實整改,又拒不退費,且依舊對外發佈游泳健身服務的經營廣告。

去年10月11日,上海消保委再次公開約談黑駿馬健身長寧店。在這一約談會上,其法定代表人依舊百般推脫,始終堅持拒絕為泳池“失蹤”承擔任何責任,還撂下話讓消費者“有本事去法院告我”。

上海市消保委認為,黑駿馬健身長寧店未盡到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服務信息的法定義務,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未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義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引發群體性消費糾紛後,對消費者要求退還服務費用的訴求久拖不決、無理拒絕,侵害了消費者的求償權;有必要採取法律手段糾正黑駿馬健身長寧店的侵權行為。去年11月16日,上海市消保委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7條、《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46條之規定,指派兩名公益律師為消費者的代理人,支持消費者向長寧區人民法院提起了集體訴訟。

經長寧法院去年11月22日、12月21日兩次傳喚,被告上海新奧體育健身發展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無論是消費者與被告簽訂的會籍合同,還是被告的服務承諾、店面招牌、廣告宣傳單等,均突出並重點宣傳了游泳服務項目,可以據此認定游泳項目是原、被告之間服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同時,被告明知游泳項目應當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但始終未向體育部門申請,對無法按約提供游泳服務負有過錯。2016年12月30日,法院依據《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判令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會籍合同》于11月22日解除,被告全額返還原告預付會籍費,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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