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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2017-02-09 14:06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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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局)、財政廳(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環境保護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建交委、規劃委、市政管委)、衛生計生委、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銀監局、老齡辦;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財務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環保局)、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老齡辦:

為儘快破除養老服務業發展瓶頸,激發市場活力和民間資本潛力,促進社會力量逐步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現就在社會領域推進養老服務業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部署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創新工作思路,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積極性,降低創業準入的制度性成本,營造公平規範的發展環境,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連鎖化、規模化的養老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

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指導原則是:

——流程簡化優化。整合養老投資項目報建手續,優化養老機構相關審批條件,精簡辦事環節,加快業務流程再造,明確標準和時限。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依據以及能夠通過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相關申請信息的,原則上不再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管理依法合規。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規範養老服務行業管理,確保養老服務和産品質量,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服務環境。

——服務便捷高效。拓展服務渠道,創新服務方式,建立健全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並聯辦理、限時辦結等制度。促進辦事部門審批和服務相互銜接,讓群眾辦事更方便、創業更順暢。

——政策銜接有效。強化服務意識,推動各項扶持政策相互銜接、落地管用,增強政策針對性操作性,切實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提高服務創新能力。

二、加大簡政放權力度

(一)規範養老服務投資項目審批報建手續。

1.整合審批流程。將投資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項目審批(或項目核準、備案)、用地審批、規劃報建、施工許可4個階段。

2.明確牽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項目審批(或項目核準、備案)階段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牽頭用地審批階段工作。城鄉規劃部門負責牽頭規劃報建階段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施工許可階段工作。

3.實行並聯審批。打破部門界限,壓減和理順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每個審批階段由牽頭部門統一受理申請材料、統一組織其他審批部門開展並聯審批、督促協調審批進度、在流程限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批並統一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審批結果。

4.探索實行養老服務建設工程項目區域評估。凡是符合已經批復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再對區域內具體養老投資項目進行交通影響、水影響、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評估審查。

(二)簡化優化養老機構相關審批手續。

5.簡化設立養老機構的申請材料。申請人設立養老機構許可時,能夠提供服務設施産權證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6.食品經營實行“先照後證”。養老機構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後,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7.簡化環境影響評價。對養老機構環境影響評價實施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很小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養老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8.取消部分機構的消防審驗手續。1998年9月以前建設使用,且未發生改、擴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的,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30萬元以下的養老機構、設施,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其他養老機構依法辦理消防審驗或備案手續。

9.支持加快完善服務場所的産權登記手續。對於新建養老機構或者利用已有建築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涉及辦理不動産登記的,不動産登記機構要通過“首問負責”“一站式服務”等舉措,依法加快辦理不動産登記手續,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動産登記服務,支持申請設立和建設養老機構。對於相關手續不完善,暫時無法辦理不動産登記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關手續後辦理。

三、強化監督管理能力

10.提升行政監管能力。各級民政部門加強對養老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服務實施監管。加強監管能力建設,整合充實工作力量,加強業務培訓,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11.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制定養老機構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指南,對養老機構行政違法案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辦理,主動公開違法案件辦理流程、明確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對養老服務企業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網站依法予以公示。

12.建立社會評估機制。發揮行業自律、群眾舉報、媒體監督等方面的作用。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13.暢通投訴渠道。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舉報和投訴制度,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四、提升政府服務水平

(一)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力度。

14.及時發佈供需信息。各地應當及時、主動公佈當地養老服務相關的供需信息,便於社會力量和公眾了解、查詢和利用。

15.加強許可信息公開。創新政務公開方式方法,各地應普遍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設立養老機構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事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公開。對養老服務企業做出的行政許可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網站依法予以公示。

16.強化政策宣傳引導。對有意設立養老機構和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各地要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解釋。各地可制定統一的籌建指導書,方便申請人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

17.實現登記信息共享。按照統一歸集、及時準確、共享共用的原則,積極做好經營性養老機構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明確歸集的具體內容,建立數據比對工作機制,促進協同監管和信用約束。

(二)提高政府精準推動養老服務發展能力。

18.轉變運營補貼發放方式。各地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發放方式應逐步由“補磚頭”“補床頭”向“補人頭”轉變,依據實際服務老年人數量發放補貼。對服務失能老年人的補貼標準應予以適當傾斜,對提供相同服務的經營性養老機構應享受與公益性養老機構同等補貼政策。

19.創新服務設施供給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強社區綜合為老服務設施建設。現有居住(小)區未配套建有養老服務設施的,各地應通過置換、租賃、購置等方式提供。鼓勵各地採取公建民營等方式,將産權歸政府所有的養老服務設施委託企業或社會組織運營。

20.加大優惠扶持力度。梳理政府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內容,並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培育和扶持合格供應商進入。

21.推進連鎖化經營。進一步完善制度、規範流程,鼓勵養老機構和服務企業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實現連鎖化、規模化、品牌化發展。

22.鼓勵發起設立採取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的養老投資基金,吸引社會力量進入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和服務領域。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及時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發展改革、民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協同配合,確保改革順利推進。發揮好老齡工作機構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對於與改革精神不相適應的部門規章和政策措施,要及時修訂和完善。

(二)加強督促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適時對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進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對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地區,要予以表揚和激勵;對落實不力、延誤改革進程的,要嚴肅問責。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義,積極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及時解答和回應公眾關切,在全社會營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

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衛生計生委  中國人民銀行
工商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銀監會  全國老齡辦
2017年1月23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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