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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年度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7-02-14 16:43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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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年度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2017]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報告工作,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監督管理,促進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年度報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年度報告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7年1月12日

附件: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年度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規範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年度報告體系,提高國有資産信息質量和應用水平,夯實資産管理和預算管理的數據基礎,為編制政府資産報告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行行政或者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年度報告(以下簡稱資産報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控制的,納入本單位核算,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种經濟資源。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産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年度終了,根據資産管理、預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礎上編制報送的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年度資産佔有、使用、變動等情況的文件,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報表、填報説明和分析報告。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資産管理和有關財務、會計的相關制度規定,遵循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産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完善資産管理內部控制體系,做好各項資産的日常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做到賬表、賬賬、賬證、賬實相符,保證資産報告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報告工作應當按照“統一規範、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組織實施。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做好資産報告的編制、匯總、分析、報送等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對資産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財政部是負責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報告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制定全國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格式、內容以及相關編報要求;

(三)建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基礎數據庫,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管理信息系統;

(四)負責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分析工作,並向有關方面提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情況;

(五)負責指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工作,並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編報質量的核查;

(六)組織開展中央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係,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依據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的規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建立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基礎數據庫,完善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管理信息系統;

(三)負責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分析工作,並向上級財政部門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四)組織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編報質量的核查;

(五)負責指導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工作。

第十條 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係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相關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依據財政部和同級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的規定和工作要求,結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門資産基礎數據庫,完善本部門資産管理信息系統;

(三)負責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分析工作,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四)組織開展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編報質量的核查;

(五)負責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具體實施本單位資産報告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的規定和工作要求;

(二)做好相關財務會計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單位資産盤點工作,確保資産信息質量;

(三)按照本辦法要求,認真編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如實反映本單位資産佔有、使用、變動等情況;

(四)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工作部署,在規定時間內編制和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各中央部門應于每年3月20日前將本部門資産報告相關材料報送財政部審核;各地區財政部門應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資産報告審核匯總工作。

第三章 報告內容

第十三條 資産報告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報表、填報説明和分析報告三部分構成。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報表分為單戶報表和匯總報表兩類。

(一)單戶報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會計核算、資産盤點基礎上對賬簿記錄進行加工編制而成的資産報表,反映行政事業單位資産佔有、使用、變動等總體情況以及房屋、土地、車輛、大型設備等重要資産信息。

(二)匯總報表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匯總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數據形成的資産報表,主要反映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總量、分佈、構成、變動等總體情況。

涉密單位按照國家保密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資産報告工作,由主管部門報送匯總報表和匯總數據。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報表填報説明是對資産報表編報相關情況的説明,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數據填報口徑等情況的説明;

(二)對數據審核情況的説明;

(三)對賬面數與實有數、賬面數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差異情況的説明;

(四)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分析報告應當以資産和財務狀況為主要依據,對資産佔有、使用、變動情況,以及資産管理情況等進行分析説明,主要內容包括:

(一)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資産情況分析,包括資産總量、分佈、構成、變動情況及原因分析,與部門(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相關的主要資産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情況,國有資産收益規模及其管理情況;

(三)資産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經驗;

(四)資産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的建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七條 財政部將根據相關制度辦法的規定,視情況對資産報告格式、內容及相關編報要求進行修訂。

第四章 報告編報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做好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全面盤點資産情況,完善資産卡片數據,編制資産報告,並按照財務隸屬關係逐級上報。

第十九條 資産報表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表內數據、表間數據、本期與上期數據、資産與財務數據應當相互銜接。填報説明和分析報告內容應當全面詳實。

第二十條 資産報告編制完畢後,須經編制人員、資産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審查、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于規定時間內上報。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編制的資産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如實編制資産報告,不得故意瞞報、漏報、編造虛假資産信息。

第五章 報告審核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的資産報告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資産報告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範圍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漏報和重復編報現象;

(二)編制方法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産管理制度規定,是否符合資産報告的編制要求;

(三)編制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表內、表間數據勾稽關係是否正確,單戶數據與匯總數據、報表數據與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紙介質數據與電子介質數據是否一致;

(四)本期資産報告期初數與上期資産報告期末數、本期資産報告與同期財務報告同口徑數據是否一致,數據差異是否合理合規,是否作出合理説明;

(五)資産報表填報説明和分析報告是否符合資産報告管理辦法規定。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資産報告審核方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自行審核、集中會審、委託審核等多種形式。

(一)自行審核:主管部門在報送資産報告前自行將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按規定的審核內容進行逐項審核。

(二)集中會審: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組織專門力量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資産報告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按照財政部門的標準及要求集中進行審核。

(三)委託審核: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仲介機構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資産報告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做好資産報告審核工作。凡發現資産報告編制不符合規定,存在漏報、重報、虛報、瞞報、錯報以及相關數據不銜接等錯誤和問題,應當要求有關單位立即糾正,並限期重報。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業人員或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仲介機構,對資産報告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六章 數據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充分有效利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産報告數據資料,全面、動態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佔有、使用、變動等情況,形成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基礎數據庫。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産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同時將資産報告數據作為建立和完善資産配置標準體系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資産報告反映的情況,結合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合理提出新增資産配置需求,嚴格控制資産增量。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資産報告反映的情況作為預算安排和績效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將資産報告數據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出租出借,以及處置國有資産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有效利用資産報告數據,加強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産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的建設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資産數據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對外提供資産報告數據資料。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時報送資産報告或報告質量不合格的單位,責令其限期完成或糾正重報;對拒不完成資産報告工作的單位,除按統一要求推進的改革外,不予辦理當年資産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二級及以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報告中的資産配置、使用、處置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加強監管,對資産報告數據與單位年度部門預、決算批複數據不能銜接一致的,應當督促行政事業單位查明原因,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糾正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本地區、本部門資産報告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報告工作的考核,對因工作組織不力或不當,造成拖延報送或嚴重數據差錯的單位進行通報。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産報告編報審核過程中因工作組織不力或不當,造成資産報告差錯嚴重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佔有、使用國有資産,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其資産報告工作按照企業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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