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兩部門通知開展2017年國家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城市礦産”示範基地終期驗收和資金清算

2017-02-20 11:25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7年
國家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城市礦産”
示範基地終期驗收和資金清算的通知
發改辦環資〔2017〕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財政廳(局),相關國家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城市礦産”示範基地: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城市礦産”示範基地中期評估及終期驗收管理辦法>和<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中期評估及終期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15〕240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下簡稱兩部委)決定開展2017年國家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以下簡稱園區)、“城市礦産”示範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終期驗收和資金清算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驗收範圍

本次終期驗收範圍為2010年至2012年期間獲兩部委同意實施方案且尚未驗收的園區和基地(已獲兩部委同意延期驗收的基地按復函明確的延期時限驗收)。方案實施未滿5年的園區和基地,如滿足驗收條件,也可按本通知要求申請驗收。

列入此次驗收範圍但未達到驗收條件的園區和基地,所在地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應于3月31日前向兩部委提交推遲終期驗收申請,説明逾期原因、擬採取措施和計劃驗收時間等,延遲時間不得超過1年(已獲兩部委復函同意延期的,不得再次申請延期)。未按期提交驗收申請或延期驗收申請的園區和基地,按不通過驗收處理。

二、驗收標準

驗收以兩部委同意的實施方案(或復函同意調整的實施方案)為依據。實施方案確定的主要目標應達到設定目標的90%以上,主要任務、重點支撐項目基本完成,配套政策基本落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規範(標准詳見附件1和附件2)。

三、驗收方式和程序

(一)驗收方式

驗收採取自評估和第三方機構審核相結合,書面驗收和現場驗收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二)驗收程序

1.園區和基地自評估。各園區和基地對實施方案任務完成情況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規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自評估,對重點支撐項目進行工程驗收,根據中央財政補助項目工程決算、實施方案主要目標完成情況等材料對示範試點或示範基地建設提出清算資金申請,撰寫自評估報告(大綱詳見附件3和附件4),匯總相關支撐材料,儘快報送至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

2.省級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對園區和基地報送的自評估報告、清算申請額度、支撐材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出具對驗收和清算的審查意見,于3月31日前報送兩部委。

3.第三方復核。兩部委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各地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並視情況進行現場抽查。第三方機構依據材料審核和抽查情況向兩部委提交驗收和清算報告。

4.發文確認。兩部委根據第三方復核情況,印發正式文件對園區和基地的驗收結果予以確認。

5.結算資金。中央財政根據清算情況,對通過驗收的園區和基地按核定清算額撥付剩餘補助資金,核定清算額不超過原方案補助資金總額;對未通過驗收的園區和基地,按照發改環資〔2015〕2409號文規定,收回已撥付中央財政資金的50%,取消示範園區或示範基地稱號,不再撥付剩餘補助資金。

各園區和基地要抓緊開展驗收工作,儘快將驗收和清算材料報送至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及時對園區和基地報送材料進行審核,按時將審核意見和驗收材料報送至兩部委。驗收工作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保證廉潔公正。

附件: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終期驗收表

     “城市礦産”示範基地終期驗收表

     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終期驗收自評估報告大綱

     “城市礦産”示範基地終期驗收自評估報告大綱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 政 部 辦 公 廳
2017年2月20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