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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服務著力破解“水土不服”

2017-02-21 07:43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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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海外並購突飛猛進,相關風險在中資銀行系統較為集中——
跨境金融服務著力破解“水土不服”

近年來,中資企業海外並購突飛猛進。由於其主要資金來源仍是銀行貸款,尤其是中資銀行貸款,導致相關風險在銀行系統較為集中。中資銀行應在信用風險、國別風險、合規風險方面加強管理,提升自身跨境金融服務能力

隨著我國企業與金融機構“走出去”的深度與廣度不斷拓展,相關風險和問題也日益顯現。為提升中資銀行跨境金融服務能力,強化風險防控,中國銀監會日前下發《關於規範銀行業服務企業走出去 加強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對信用風險、國別風險、合規風險、環境和社會風險、境外機構佈局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監管要求。

《意見》著重強調,中資銀行應審慎介入週期性行業及跨行業境外並購項目,合理設定並細化國別風險限額,加強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管理。

信用風險管理——

審慎介入週期行業境外並購

近年來,中資企業海外並購在數量、金額上突飛猛進。普華永道近期發佈的一份報告顯示,2016年中企海外並購投資金額按年大漲2.46倍至2210億美元(約1.5萬億元人民幣)。

海外並購必然需要資金支持。由於中資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仍是銀行貸款,尤其是中資銀行貸款,導致相關信用風險在銀行系統較為集中。

“從國際市場看,外資企業並購通常借助資本市場,如發債等,這樣一來,項目風險被市場投資人承接,銀行只提供債券承銷,或發放短期搭橋貸款,或牽頭組建銀團貸款,風險集中度較低。”某國有大行國際業務部人士表示,相比之下,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認可度不高,發債途徑並非十分順暢,加之國內資本市場仍不成熟,企業跨境並購的主要資金來源仍是中資銀行的信貸資金。

據了解,中資銀行貸款多以“內保外貸”形式發放,即我國A集團在海外的子公司向中資銀行海外分行借款,如果海外項目出了問題,子公司無法按時償債,債務則由其在國內母公司A集團來承擔,也就是國內母公司給海外子公司作擔保。

“這樣一來,銀行給企業放貸時更側重考量其母公司的還款能力,有時反而忽略了子公司的還款能力以及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上述人士表示。

為此,《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內保外貸等跨境擔保業務,應加強融資第一還款來源分析,審慎評估借款及擔保主體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嚴格遵守跨境人民幣業務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跨境並購貸款業務,應審慎介入週期性行業及跨行業的境外並購項目,要綜合考慮並購方的資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財務穩健性、自籌資本金充足情況,並購標的的市場前景、未來盈利、國別風險、並購協同效應等因素,充分考慮並購過程中的交易操作風險和業務整合風險。

國別風險管理——

合理設定細化國別風險限額

國別風險是我國企業和金融機構“走出去”過程中面臨的長期難題,地緣政治、當地監管規則變化均可能對企業經營帶來嚴重損失。

業內人士表示,從一般貿易出口角度看,我國企業的收匯安全不僅受到海外買方的個體經營和信用狀況影響,更受到貨幣貶值、國家政策法規調整、經濟週期波動等因素影響,這些都會導致相關地區海外買方償付能力和償付意願嚴重惡化。

為有效分散風險,《意見》提出,中資銀行應提升國別風險限額管理能力。

具體來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綜合考慮跨境業務發展戰略、國別風險評級、自身風險偏好等因素的基礎上,應合理設定並細化覆蓋表內外項目的國別風險限額,定期評估和調整。

“當特定國家或地區風險狀況發生顯著變化時,應提高評估和調整頻率。”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説,銀行還需完善國別風險限額管理信息系統,夯實業務數據基礎,建立適合自身的風險管理模型。

此外,銀行還需完善國別風險評估評級程序,對已開展和計劃開展業務的國家和地區逐一實行風險評估和評級。在制定業務發展戰略、設定國別風險限額、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和審批授信時,充分考慮國別風險評估和評級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提出“嚴格計提國別風險準備金”。具體來看,銀行應嚴格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要求,充足計提國別風險準備金,並根據國別風險的變化予以動態調整。

合規風險管理——

加強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管理

對中資銀行來説,提供跨境金融服務的前提之一是在海外“設點鋪路”。數據顯示,截至目前,中資銀行在境外設立了超過200家一級分支機構,共有9家中資銀行在“一帶一路”沿線26個國家設立了62家一級分支機構。

然而,“水土不服”的難題又隨之擺在中資銀行面前。近年來,我國多個國有大行海外分行均被當地的監管機構採取過相應措施,加之反洗錢、反恐融資管理難度增大,海外合規經營再次備受關注。

“海外合規建設有三個要點:合規體系、合規人員、合規獨立性。”某國有大行新加坡分行人士表示,在該分行目前的全部業務人員中,合規業務人員佔比已達20%。

此次下發的《意見》也提出了“加強合規資源配置”。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境內外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因素,合理設置總行和境外機構合規崗位,配齊合規人員。境外機構合規工作主要負責人應具備豐富的合規工作經驗,熟悉相關國際監管規則和當地法律及監管要求。

此外,《意見》要求銀行加強合規體系建設,明確合規政策和程序,把新型跨境業務、新開發的境外業務立項、研發、開辦等環節納入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實現全流程管控和全面覆蓋。同時,強化獨立的合規職能。

針對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管理問題,《意見》要求銀行做好客戶準入把關,特別是深入調查客戶是否存在洗錢、恐怖融資、偷稅漏稅、違反勞工法、侵害知識産權、制假售假、違反海關管理規定等違法違規或不良行為記錄。

同時,銀行應嚴格遵守境內外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及時錄入、更新制裁名單,對借款人、匯款人、借款及收款單位的主要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受制裁情況實行動態審查。

“銀行也要加強與監管的溝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將境外機構與當地監管當局溝通的重大事項向我國監管部門報告。(記者 郭子源)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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