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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

2017-02-24 07:21 來源: 銀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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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網絡借貸(以下簡稱網貸)行業制度體系建設的有關工作部署和要求,規範網貸行業健康發展,防範P2P網貸資金挪用風險,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銀監會近日發佈《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充分吸收和採納了國家有關部委、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貸機構和有關自律組織的意見。

《指引》明確了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應遵循的基本規則和實施標準,鼓勵網貸機構與商業銀行按照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市場化原則開展業務。《指引》共五章二十九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指引》明確了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基本定義和原則。通過資金存管機制,加強對網貸資金交易流轉環節的監督管理,防範網貸資金挪用風險,保護投資人資金安全。《指引》明確了存管業務的三大基本原則:一是分賬管理。商業銀行為網貸機構提供資金存管服務,對網貸機構自有資金、存管資金分開保管、分賬核算;二是依令行事。存管資金的清算支付以及資金進出等環節,需經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權;三是賬務核對。銀行和網貸機構每日進行賬務核對,保證賬實相符,同時規定每筆資金流轉有明細記錄,妥善保管相應數據信息,確保有據可查。

二是《指引》明確了委託人和存管人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應具備的條件。網貸機構作為委託人,委託存管人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符合《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同時,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應具備責任部門、技術系統、業務制度、支付結算等方面的基本條件。目前,包括國有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在內的商業銀行均具備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條件和資質,銀監會鼓勵各商業銀行根據各自差異化市場定位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滿足網貸資金存管市場的需求。

三是《指引》明確了網貸資金存管業務各方的職責義務。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履行授權保管和劃轉客戶資金等資金存管職責,內容主要包括業務審查、賬戶開立、清算支付、賬戶核對、存管報告、檔案保管、資金監督等方面;網貸機構作為委託人主要在系統開發、信息披露、數據提供、客戶服務等方面履行職責。同時,為做好風險隔離,保護存管人的合法權益,《指引》在數據信息真實性和準確性、營銷宣傳、資金管理運用等方面明確了有關存管人的免責條款,防範商業銀行聲譽風險。

四是《指引》明確了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具體操作規則。《指引》對有關業務細則提出了基本的業務規範,內容覆蓋業務模式、合同內容、系統接口、日終對賬、信息報告、免責條款等方面,同時明確了存管賬戶設置的要求,確保賬戶資金安全。《指引》在明確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具體業務模式和實施標準作出原則性和一般性規定,為雙方結合實際開展業務預留彈性空間,滿足實際操作需要。

五是《指引》明確了三項具體落實保障措施。為確保網貸資金存管機制有效落實,《指引》明確了三項具體機制安排:一是過渡期安排。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對於已經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機構預留六個月的過渡期,為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系統改造等工作留出時間,並與《辦法》規定的整改過渡期保持一致;二是不得變相背書。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網貸機構不得打著存管人的旗號做營銷宣傳。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不對網絡借貸交易等行為提供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三是平等商定服務費用。商業銀行不得以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為由捆綁銷售或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指引》的制定和出臺有利於借助市場的力量和手段引導網貸機構規範發展,保護投資者利益。下一步,圍繞《辦法》及配套制度的全面實施,推動網貸行業逐步進入依法監管、合規經營、規範發展的新階段。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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