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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2017-02-24 20:1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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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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