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施行

2017-03-01 08:40 來源: 江西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3月1日起,《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正式施行。這標誌著“史上最嚴”大氣污染防治法各項要求在我省落地。

據了解,條例對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考核評價的規定予以細化,明確了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及其負責人、政府對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並將“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月發佈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大氣環境質量排名情況”這一有效的實際做法,寫進法條予以明確。

條例明確了“約談和區域限批”的監督制度,規定對未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或者超過國家和省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直至該地區完成整改。

條例還大大提高了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根據規定,有三種行為之一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通過偷排、偷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責令停業、關閉。(記者 楊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