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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印發

2017-03-15 14:50 來源: 安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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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河長制,進一步加強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以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主要任務,著力實施《安徽省五大發展行動計劃》,在全省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處理好河湖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強化規劃約束,促進河湖休養生息、維護河湖生態功能。

——堅持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明確各級河長職責,強化工作措施,協調各方力量,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區不同河湖實際,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實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決好河湖管理保護的突出問題。

——堅持強化監督、嚴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拓展公眾參與渠道,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河湖的良好氛圍。

(三)工作目標

2017年12月底前,建成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河長制體系,覆蓋全省江河湖泊。

到2020年,水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取排水管理更加規範嚴格,河湖管理範圍明確,水域岸線利用合理,水環境質量不斷改善,水生態持續向好,水事違法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保持現狀河湖水域不萎縮、功能不衰減、生態不退化;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270.84億立方米以內,萬元GDP、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分別比2015年下降28%、21%;全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80%以上,長江流域水質優良斷面比例達83.3%,淮河流域達57.5%,新安江流域水質保持優良,巢湖全湖維持輕度富營養狀態並有所好轉,確保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

到2030年,全省河湖管理保護法規制度體系、規劃體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範圍內水事活動依法有序,水資源、水環境質量顯著提升,全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95%以上,水生態得到有效恢復,逐步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河湖管理保護目標。

二、組織形式與工作職責

(一)組織形式

1.分級設立河長。省級設立總河長,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設立副總河長,由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擔任。省境內長江幹流、淮河干流、新安江幹流及巢湖設立省級河長,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省級河長由相關省直部門或相關單位協助開展河長制相關工作。

各市、縣(市、區)設立本級總河長、副總河長,由同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行政區域內各主要河湖設河長,由本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河長延伸到村級組織。

2.分級建立河長會議制度。各級河長會議由本級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相關負責同志、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省級河長會議成員單位為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國防科工辦,各成員單位確定1名處級幹部為聯絡員。

各市、縣(市、區)根據當地實際,建立河長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3.分級設立河長制辦公室。省級河長制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省水利廳主要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省環保廳明確1名負責同志任第一副主任,省水利廳分管負責同志任副主任,省級河長會議成員單位聯絡員為河長制辦公室成員。

各市、縣(市、區)應結合當地實際,設立河長制辦公室。

(二)工作職責

1.河長的職責。總河長、副總河長負責領導、組織本行政區域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承擔推行河長制的總督導、總調度職責。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工作,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重大問題;牽頭組織對河湖管理範圍內突出問題進行依法整治;對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檢查、監督下一級河長和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強化激勵問責。

2.河長會議的職責。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推行河長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河長制相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協調有關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的制定、銜接與實施。組織開展綜合考核工作。協調處理部門之間、地區之間有關河湖管理保護的重大爭議。

3.河長會議成員單位的職責。各級河長會議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推進河長制各項工作。

省級河長會議成員單位的職責如下:

(1)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推進河湖保護有關重大項目,組織落實國家關於河湖保護相關産業政策,協調河湖管理保護有關規劃的銜接。

(2)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指導工業企業污染控制和工業節水,協調新型工業化與河湖管理保護有關問題。

(3)省財政廳:負責落實省級河長制工作經費,協調河湖管理保護所需資金,監督資金使用。

(4)省國土資源廳:負責開展礦産資源開發整治過程中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協調河湖治理項目用地保障,組織、指導、監督河湖水域岸線等河湖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

(5)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整治城市黑臭水體,推進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監管等工作。

(6)省環保廳: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指導,組織實施跨設區市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嚴格的入河湖排污標準,開展入河湖污染源的調查執法和達標排放監管,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組織河湖水質監測,開展河湖水環境質量評估,依法查處非法排污,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與處置。

(7)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監管和推進航道整治,水上運輸及船舶、港口、碼頭污染防治,組織對破壞航道行為依法進行清理整治。

(8)省農委:負責監管農業面源污染和水産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推進農田廢棄物綜合利用,依法查處非法捕撈、非法養殖、電毒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

(9)省水利廳:負責河湖水資源管理保護、水功能區管理,組織跨界河流斷面水質水量監測,推進節水型社會和水生態文明建設,負責河湖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河道採砂管理、水土流失預防與治理,組織對侵佔河道、圍墾湖泊清理整治,依法查處河湖管理範圍內水事違法行為。

(10)省林業廳:負責推進生態公益林和水源涵養林建設,推進河湖沿岸綠化和濕地管理保護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森林、濕地行為。

(11)省衛生計生委:負責指導飲用水衛生監測和農村衛生改廁工作。

(12)省工商局:負責組織取締河湖管理範圍及沿線無照經營活動,規範市場經營行為。

(13)省國防科工辦:負責規範河湖管理範圍內船舶工業發展,依照國家船舶行業標準規範河湖管理範圍內修、造船企業生産活動。

各市、縣(市、區)應當明確本級河長會議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

4.河長制辦公室的職責。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負責辦理河長會議的日常事務,落實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確定的事項,負責擬訂河長制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監督、協調各項任務落實,組織實施考核等工作。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水資源保護

全面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強化地方各級政府責任,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 〔2013〕2號),嚴格考核監督。加強用水需求管理,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切實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堅持節水優先。貫徹落實《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開展全民節水行動,推進節水減排。嚴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管理,水資源短缺地區、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限制發展高耗水項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加快實施農業、工業和城鄉節水改造,推進節水型單位、學校、企業、灌區等節水型社會載體建設,堅決遏制用水浪費。

嚴格水功能區管理監督。健全完善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根據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河流水域納污容量和限制排污總量,落實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加強入河湖排污口監管,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對入河湖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水功能區,不得新設入河湖排污口。

(二)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

嚴格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管控,依法劃定河湖管理範圍。抓緊制定河湖管理範圍劃定工作方案,並按照“輕重緩急、先易後難、因地制宜”的原則組織實施。對具備條件的,可將河湖管理範圍劃界、確權同步實施;管理範圍土地使用權屬有爭議的,可先劃界,再依法依規逐步確定土地使用權屬。

落實規劃岸線分區管理要求,強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劃定岸線保護區、保留區、限制開發區、開發利用區。科學編制岸線利用規劃,全省主要河湖要分級制訂 《水域岸線保護與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沿江各市要嚴格落實水利部、國土資源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制定長江岸線開發利用負面清單,禁止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開發活動。

加強河湖管理範圍內水事活動管理。健全完善涉河涉湖建設項目監管制度。研究制定建設項目佔用水域補償制度。強化河湖採砂管理,健全採砂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科學編制採砂規劃,依法加強監管。嚴禁以各種名義侵佔河道、圍墾湖泊、非法採砂,對已非法侵佔、圍墾的,要制定計劃,限期清退;對岸線亂佔濫用、多佔少用、佔而不用等突出問題開展清理整治,逐步恢復河湖水域岸線生態功能。

(三)加強水污染防治

全面落實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確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標和任務,統籌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機制。全面排查入河湖污染源,針對排查情況,落實責任主體和責任人,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制定達標方案,加強綜合防治。嚴格治理工礦企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畜禽養殖污染、水産養殖污染、農業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加快城鎮黑臭水體治理、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以及污泥處理處置,促進再生水利用。

優化入河湖排污口佈局,編制入河湖排污口布設與整治方案,實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大對不達標排污口整治力度,堅決取締非法設置的入河湖排污口。

(四)加強水環境治理

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修訂完善《安徽省水功能區劃》,按照水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和功能管理,防止河湖水體水質下降。

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開展飲用水水源規範化建設,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開展一切與水源保護無關的生産、建設活動。完善飲用水源建設,加強備用水源保護。

加強河湖水環境綜合整治。推進水環境治理網格化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水環境風險評估排查、預警預報與響應機制。結合城市總體規劃,採取探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設親水生態岸線,實現河湖環境整潔優美、水清岸綠。加強農村水環境綜合整治,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系統建設,因地制宜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鞏固擴大“三線三邊”環境整治成果,開展農村清潔河道行動,改善農村人居水環境。

(五)加強水生態修復

推進河湖生態修復和保護。禁止侵佔自然河湖、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在規劃的基礎上穩步實施退田還湖還濕、退漁還湖。加強中小河流治理,拆除清理堵壩、壩埂等阻水障礙,打通“斷頭河”,拓寬“卡脖河”,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完善江河湖庫水量調度方案,保障河湖生態流量和生態水位。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和水體凈化調節功能,不斷恢復河湖水域面積、河湖資源功能和生態功能。

開展河湖健康評估。建立和完善河湖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河湖資源現狀調查,進行河湖健康評估並定期公告。對行政區域內的重要河湖,要擬定和公佈保護名錄,劃定保護紅線,防止河湖水域萎縮,河道斷面、湖泊容積減少和水質惡化。

加大重點地區保護力度,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加大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生態敏感區、引江濟淮沿線等重點地區水生態保護力度。在河湖沿岸大力開展綠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態環境。加大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生態保護綜合治理以及生態修復力度,大力推進坡耕地治理、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落實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嚴格控制人為造成的水土流失。積極推進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調動上下游、左右岸共同保護、修復水生態的積極性。

(六)加強執法監管

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法規制度。推動出臺《安徽省湖泊保護條例》,完善涉河建設項目管理、水域和岸線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生態環境保護、河湖採砂管理、水域佔用補償和岸線有償使用等制度體系,做到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加大河湖管理保護執法監管力度。各有關部門應切實履行涉及河湖管理保護的行政職能,需要聯合執法的,由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積極配合。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採砂、採礦、圍墾、侵佔水域岸線等活動。

提高執法監管能力。建立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實行河湖動態監管。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執法監管責任主體、人員、設備和經費。推進全省河湖監管信息系統建設,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河湖水域變化、侵佔河湖水域等情況跟蹤,對重點水域、重要堤防、大型水利工程、跨界河湖節點等進行視頻實時監控,逐步實現河湖監管信息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長製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細化工作進度安排,抓緊制定出臺本級工作方案、相關工作制度和考核辦法,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明確河長制辦公室及相關工作人員,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組織體系和責任落實到位、相關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到位。2017年3月底前,省級出臺相關工作制度、考核辦法;6月底前,市、縣級出臺本級工作方案、相關工作制度和考核辦法。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及時跟蹤河長制實施進展。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對河長制實施情況和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察。建立考核問責與激勵機制,對成績突出的河長及責任單位進行通報,對失職失責的嚴肅問責。建立驗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確定的時間節點,及時對建立河長制工作進行驗收。

(三)強化規劃約束。各地河湖管理保護工作要與流域規劃相協調。編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各領域、各部門、各行業專項規劃時,應統籌考慮地區水資源條件、環境承載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態安全,實行以水定産、以水定城、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推進有關規劃與河湖管理保護規劃相互銜接,強化規劃約束。做好已批准的河湖管理保護規劃的實施工作,建立規劃實施評價和監督考核制度。

(四)強化考核問責。根據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將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縣級及以上河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加強社會監督。建立河湖管理保護信息發佈平臺,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河長名單,在河湖岸邊顯著位置豎立河長公示牌,標明河長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湖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進一步做好宣傳輿論引導、河湖保護科普教育,提高全社會對河湖保護工作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

各市黨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貫徹落實情況報省委、省政府。(記者 吳林紅)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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