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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批發企業可跨區域經營

2017-03-21 07:19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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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辦法與鹽業管理條例徵求意見
食鹽批發企業可跨區域經營

記者近日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為落實去年國務院印發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目前《食鹽專營辦法(修訂送審稿)》和《鹽業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及其説明已全文公佈,向社會徵求意見。

《食鹽專營辦法(修訂送審稿)》明確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可以從事食鹽批發,食鹽批發企業可以跨區域經營。食鹽定點生産和批發企業規範條件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許可證由省級鹽業主管機構依據規範條件發放。與此同時刪除了不適應改革要求的內容,明確了食鹽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鹽業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刪除了鹽資源實行計劃開發、鹽的生産實行計劃管理、鹽由國家統一分配調撥、鹽的批發由鹽業公司統一經營等規定。(記者 張璁)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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