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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關於組織申報第七批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項目的通知

2017-03-21 13:58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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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組織申報第七批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項目的通知
財辦建〔2017〕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財政部關於分佈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文件的要求,現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2006年及以後年度核準(備案),2016年3月底前並網(其中,光伏發電項目應納入2015年及以前年度建設規模範圍,光伏扶貧項目並網時間可放寬至2016年12月底);

(二)尚未納入《關於公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一批)的通知》(財建〔2012〕344號)、《關於公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二批)的通知》(財建〔2012〕808號)、《關於公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三批)的通知》(財建〔2012〕1067號)、《關於公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四批)的通知》(財建〔2013〕64號)、《關於公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五批)的通知》(財建〔2014〕489號)、《關於公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六批)的通知》(財建〔2016〕669號);

(三)非自然人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通知》有關要求一併申報,自然人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財建〔2016〕669號文件有關要求不再按目錄製管理;

(四)已納入補助目錄的項目,當“項目名稱”、“項目公司”、“項目容量”、“線路長度”等發生變化或與現實不符時,請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通知》等要求申請變更,按程序一併申報。

二、申報材料

填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申報表(見財建﹝2012﹞102號附1),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二)上網電價審批文件;

(三)生物質能發電項目還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申報流程和時間

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經營範圍內的分佈式項目,由其下屬省(區、市)電力公司匯總,並經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審核匯總後於6月30日前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其他項目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申報,並於6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未能在6月30日前上報的項目將納入下一批審核。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7年3月13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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