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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失業保險司負責人解讀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有關問題

2017-03-24 10:18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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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同意,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決定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文件印發後,有關省(區、市)積極貫徹落實文件精神,正在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日前,人社部失業保險司負責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國務院為何決定第三次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當前經濟形勢下作出的重要決策。國務院高度重視清理規範涉企收費、減輕企業負擔工作,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強調指出,適當減低社會保險費率,是為企業減負的定向調控重要舉措,當前企業面臨生産經營困難,要繼續大力實施減稅降費政策,下決心降低企業負擔,放水養魚,為穩增長、促就業提供支撐。張高麗副總理主持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部署進一步清理規範涉企收費減輕企業負擔有關工作。馬凱副總理對此也提出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部署,把降低社會保險費率作為降低企業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積極推進。

2015年3月和10月,國務院先後決定適當降低失業、工傷和生育三項保險的費率。2016年4月,國務院決定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從目前執行情況看,降費總體效果較好。截至2016年底,為企業降低成本約1350億元,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減收約200億元、失業保險基金減收約900億元、工傷保險基金減收約150億元、生育保險基金減收約100億元,有效地降低了企業成本,促進了實體經濟發展。

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清理規範涉企收費減輕企業負擔的要求,我們對五項社會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進行了認真研究,反復測算。目前,失業保險還具備一定降費空間。失業保險兩次降低費率後,雖然徵繳收入大幅下降,但基金運行總體較為平穩,截至2016年底,累計結余5235億元,具備一定的降費條件,可以考慮再次降低費率。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是否會影響廣大參保人員享受失業保險的待遇標準?

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絕不會影響失業保險待遇標準,絕不會影響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一,國務院決定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經過科學測算、充分論證。據測算,將失業保險總費率降至1%後,一些統籌地區將會出現收不抵支的情況,但可以動用歷年滾存結余和省級調劑金解決,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國務院對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提出了明確要求,當前總費率為1.5%的省份,要在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穩崗補貼政策順利實施的前提下,將總費率再降低0.5個百分點,具體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基金結余情況確定,不搞“一刀切”,有利於基金運行平穩。

第三,此次降費之前,全國已有10個省份將失業保險費率降至1%,沒有出現失業保險待遇標準降低、影響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情況。

總體看,這次降低費率是在確保基金運行平穩的基礎上作出的決策,能夠平衡好降成本與保發放之間的關係,不會影響到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逐步提高。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會産生什麼樣的效果?

國務院這次決定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將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全國共有22個省份符合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基本條件。上述省份如果全部降費,預計將再為企業降低成本約234億元。

人社部門將如何貫徹落實?

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下發後,我們一方面加強對地方工作的指導,要求其在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提高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的前提下,對本省基金運行情況認真研究,反復測算,制定出科學合理的降費方案。另一方面,將加強對全國失業保險基金運行監測和評估。確保基金平穩運行,既減低企業成本,又確保待遇發放。

為什麼此次階段性降費執行到2018年4月30日?明年階段性政策到期後有什麼考慮?

國務院決定,降費政策執行到2018年4月30日,與2016年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期限保持一致,有利於統籌推進。同時也統籌考慮了降低企業成本、服務於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和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特別是未來需要應對的失業風險,因此是階段性的,期限不宜過長。

此次降低費率政策到期後,國務院將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就業形勢、基金運行情況等多種因素,在科學測算和論證的基礎上再作出決定。

此次階段性降低費率,為什麼其他險種費率沒有降低?

失業保險基金雖然經過兩次降費,基金徵繳收入大幅下降,但基金總體運行較為平穩,累計結余較多,可支付月數較長,具備一定降費空間,因此可以考慮第三次降低費率。

目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基金總體運行平穩,但隨著人口老齡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基金收支平衡壓力日益加劇,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同時,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已降至較低水平。經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進行反復測算,綜合考慮,決定此次僅對失業保險階段性降低費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二、失業保險總費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執行。

三、各地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提高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結合實際,認真測算,研究制定具體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係,加強基金運行的監測和評估,確保基金平穩運行。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2017年2月16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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