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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2017-03-25 09:40 來源: 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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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安全生産法制統一,推進依法治安,近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第89號總局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決定》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一是將《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公佈,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中的“安全資格證”修改為“安全合格證”。二是將《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2012年1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佈,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中的“安全資格證”修改為“安全合格證”。三是將《煤礦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2016年2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公佈)第六條第七項修改為:“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並與鄰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決定》對13件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分別是:《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産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産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4號)、《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産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7號)、《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8號)、《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企業安全生産風險公告六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範從業五條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1號)、《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産八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2號)、《企業安全生産應急管理九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2號)、《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4號)。《決定》指出相關工作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