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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調整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

2017-03-25 10:28 來源: 甘肅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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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經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關於調整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明確從4月1日起,在原有政策基礎上,增加重大疾病患者費用再報銷政策,對城鄉居民個人自負合規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萬元),大病保險再次按比例分段報銷,同時,取消原門診慢特病大病保險年內最高報銷5萬元的限制,上不封頂,以進一步緩解城鄉居民因病致貧、返貧問題。

據介紹,我省自2013年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以來,城鄉居民大病患者就醫負擔大大減輕,但仍有部分重大疾病患者就醫費用自負比例較高,導致因病致貧、返貧的情況依然存在。據此,我省決定從2017年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由人均30元提高到55元,增加的25元從財政新增基本醫保補助資金中安排,用於大病保險補償和新增自負高額醫療費用的再報銷,在不增加城鄉居民個人籌資額的前提下,大幅提高城鄉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合規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原有大病保險報銷政策繼續執行,即:全省參保(合)城鄉居民住院和門診慢特病大病保險報銷政策按現行規定報銷後,個人自負合規醫療費用超過5000元以上部分作為補償基數,納入大病保險報銷,報銷比例分段遞增,上不封頂。在此基礎上,經現行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對城鄉居民個人自負合規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萬元),大病保險再次給予報銷。報銷比例分別為:0—1萬元(含1萬元)報銷80%;1萬—2萬元(含2萬元)報銷90%;2萬—5萬元(含5萬元)報銷95%;超過5萬元報銷98%。報銷金額上不封頂。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的基礎上,對符合民政醫療救助條件的患者,按現行醫療救助政策執行。

調整後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原有經辦方式不變,繼續按照管辦分開原則,由政府購買服務,委託商業保險機構具體經辦。

城鄉居民就醫報銷,按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流程依次報銷補償,報銷補償總額不得超過參保患者合規醫療總費用。對確定的分級診療病種,未經轉診越級診療、未經審核私自到省外就醫的,大病保險不予報銷;符合分級診療條件但使用基本醫保目錄外藥品及診療項目的,大病保險也不予報銷。(記者 宜秀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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