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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獵狐行動”二十大經典案例

2017-03-26 17:17 來源: 公安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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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李某涉嫌合同詐騙案

據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2013年12月27日立案偵查,2011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將其名下房地産公司開發房産一房多賣、重復抵押,涉案金額300余萬元;同時,以不存在的房産作為抵押,通過簽訂借款抵押合同的方式,向他人借款,騙取他人4億元。2013年12月5日,李某潛逃境外。2014年5月21日,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批准逮捕。2015年2月27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通報。

接辦案單位情況報告後,公安部“獵狐”行動辦請我駐外使館協調有關國家執法部門對李某開展查緝。2016年1月9日,經多國執法部門接力合作,李某被成功緝捕回國。

案例2:彭某、倪某涉嫌合同詐騙案

據陜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2016年3月12日立案偵查,自2011年10月至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彭某利用其擔任某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之便,夥同犯罪嫌疑人倪某通過實際控制的三家空殼公司,採取偽造公司印章、編造虛假盈利項目等手段,以承諾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受害人文某共計2.7億元人民幣。案發後,彭、倪二人潛逃出境。3月16日、17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依法先後對彭某、倪某批准逮捕;3月17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彭、倪二人發佈紅色通報。

在接報嫌疑人的外逃信息後,公安部“獵狐”行動辦立即請我駐外使館、駐外警務聯絡處協調有關國家執法部門對二人進行布控,同時指導辦案單位密切掌握逃犯動態信息。3月23日,二人在韓國被緝捕並遣返回國。

案例3:劉某等四人涉嫌集資詐騙案

據河南省新鄉市公安局洪門分局2014年12月1日立案偵查,2011年至2014年11月,犯罪嫌疑人劉某、張某夫婦及其兒子等人在未獲得相關融資資質、無實際産品的情況下,以新鄉市某公司等名義,虛構委託養殖靈芝回購的集資項目,以高息為誘餌,與多個地方群眾簽訂協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涉案金額巨大。2014年11月30日, 犯罪嫌疑人劉某等四人逃往馬達加斯加。 2014年12月2日,新鄉市公安局洪門分局以集資詐騙罪對劉某等三人批准刑事拘留; 12月4日,對安某批准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對劉某、張某、劉某(劉某之子)三人批准逮捕。2015年2月,國際刑警組織對三人發佈紅色通報。

2014年底,接河南省公安機關情況報告後,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將相關情況通報馬達警方。2016年 4月18日,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抵達馬達。4月20日至21日,馬達警方成功抓獲四名犯罪嫌疑人。4月24日,工作組將四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國。

案例4:鄧某涉嫌傳銷案

據江蘇省公安機關2012年11月30日立案偵查,2012年4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鄧某夥同他人在互聯網上成立傳銷組織,並形成覆蓋全國23個省、市、自治區的傳銷網絡,發展傳銷人員4萬多人,涉案資金達15億余元人民幣。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鄧某等人為逃避打擊、欺騙廣大群眾繼續參與傳銷活動,成立了新的傳銷公司,發展傳銷人員10萬餘人,涉案金額達7億余元。2015年底開始,鄧某再次從事傳銷活動。2012年8月10日,鄧逃往菲律賓。2013年3月5日,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開設賭場罪對鄧批准逮捕;同年5月,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通報。

接情況報告後,公安部多次派員赴菲律賓,協調菲執法部門開展緝捕,先後抓獲30名同案犯。2016年初,在獲取相關線索後,公安部再次組織工作組赴菲律賓,協調菲執法部門將其成功抓獲。6月29日,鄧某被押解回國。

案例5:姜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據江蘇省沛縣公安局2012年12月2日立案偵查,2007年至2012年,姜某在未經許可,以高息為誘餌,向數十名受害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00余萬元。2012年11月29日,姜某潛逃

非洲。2013年5月24日,沛縣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姜某批准逮捕。

接情況報告後,公安部“獵狐”行動辦指導辦案單位積極開展摸排工作。2016年6月,獲得姜在非洲的線索後,公安部“獵狐”行動辦立即派出工作組赴非。6月28日,當地警方成功抓獲姜某。7月1日,工作組將姜某押解回國。

案例6:倪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據浙江省三門縣公安局2004年3月24日立案偵查,2003年4月至2003年12月,犯罪嫌疑人倪某為少繳稅款,以浙江某服飾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身份,虛構交易事實,與杭州三家貿易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6份,價稅合計640萬元,稅款93萬元。案發前,倪某逃往厄瓜多爾。2014年9月3日,三門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倪某批准逮捕;同年11月4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通報。

2016年6月10日,倪某被厄國際刑警依據紅通逮捕,倪在獄中向我使館遞交自首書。7月18日,公安部“獵狐”行動辦派出工作組赴厄,配合使館開展遣返工作。7月24日,外逃12年的犯罪嫌疑人倪某被遣返回國。

案例7:夏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據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2016年3月31日立案偵查,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夏某等人共同經營的公司在未獲得商標註冊公司授權及未獲得農藥生産銷售許可的情況下,將購進的普通農藥分裝成小包裝裝箱後,假冒著名註冊商標的農藥出口,累計銷售20余噸、60余萬件,金額達1300余萬元。2016年3月17日,夏某潛逃至柬埔寨。4月1日,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對夏某批准刑事拘留。

接辦案單位情況報告後,公安部“獵狐”行動辦迅速派工作組赴柬埔寨開展工作。7月31日,柬警方成功將其抓獲,並查獲其在柬埔寨金邊的儲存銷售窩點。8月7日,夏某被押解回國。

案例8:王某涉嫌票據詐騙案

據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2005年9月7日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克隆承兌匯票騙取銀行人民幣400萬元。案發後,王某逃往越南。2005年9月9日,保定市公安局以涉嫌票據詐騙罪對王某批准刑事拘留。

王某外逃後,辦案單位始終沒有放棄對王的緝捕工作。在公安部“獵狐”行動辦指導下,辦案單位獲取了王某先後兩次變換身份的線索。2016年8月12日,王某在深圳被抓獲。

案例9:錢某涉嫌詐騙案

據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1999年6月20日立案偵查,1999年2月至6月,犯罪嫌疑人錢某以代辦出國簽證為名,騙取數十名受害人共約200萬人民幣。1999年7月30日,錢某潛逃境外。2015年9月25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錢某批准逮捕;同年11月20日,國際刑警組織對錢某發佈紅色通報。

發現錢某藏匿于蘇裏南的準確線索後,辦案單位將線索層報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安部“獵狐” 行動辦立即將相關情況通報我駐外使館,請其協助開展勸返工作。經工作,錢某初步表示願回國自首,但仍心存顧慮。公安部果斷派出工作組前往蘇裏南,當面對其講明法律政策、曉以利弊。2016年8月22日,錢某回國投案。

案例10:管某、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據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2016年8月31日立案偵查,2013年至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管某、潘某夫婦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6億余元。2016年8月底,管某夫婦逃往境外。

接緊急報告後,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即協調境外執法部門開展查緝,最終在72小時之內將2人緝捕歸案。

案例11:李某涉嫌合同詐騙案

據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公安局2010年5月4日立案偵查,2009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與烏拉特前旗某公司達成代銷售電石的口頭協定。2009年9月12日至15日,該公司據協議按李某要求發送價值31.46萬元的電石,但李某收到貨款後,全部用於個人賭博。2010年4月,李某逃往俄羅斯。2014年11月11日,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李某批准逮捕;同年12月29日,國際刑警組織對李某布紅色通報。

2015年12月5日,俄警方依據紅通將李某抓獲。隨後,中方依法向俄方提出引渡請求。2016年9月28日,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工作組將李某押解回國。

案例12:韓某涉嫌集資詐騙案

據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公安局2015年12月24日立案偵查,2012年至2015年,新疆某投資公司董事長韓某夥同他人,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面向社會不特定群體銷售有色金屬委託受託業務,致使投資人遭受巨大損失。2015年11月5日,韓某潛逃加拿大。同年1月2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韓某批准逮捕。2016年6月15日,國際刑警組織對韓某發佈紅色通報。

10月2日,韓某入境安提瓜和巴布達時被當地警方依據紅通抓獲並派員將韓押解回國。

案例13:林某、溫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據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2016年7月8日立案偵查,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犯罪嫌疑人林某在未經國家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情況下,以其公司股權眾籌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案金額約6億元,受害群眾高達6萬人。2016年8月20日,林某逃往格魯吉亞。2016年10月12日,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批准刑事拘留。

接報林藏匿線索後,10月15日,公安部“獵狐”行動辦派工作組赴格,協調執法部門,于10月18日抓獲林某及同案犯溫某。

案例14:閆某、楊某涉嫌集資詐騙案

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公安局2016年8月30日立案偵查,2009年至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閆某、楊某夫婦,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以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名義,用高息返利當誘餌或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騙取群眾資金3.4億元人民幣。2016年9月1日,賀蘭縣公安局以涉嫌集資詐騙案對閆某、楊某批准刑事拘留。案發後,閆某、楊某潛逃緬甸。

接辦案單位情況報告後,公安部“獵狐”行動辦立即將情況通報緬執法部門,請其開展查緝。同年11月4日,緬甸執法部門抓獲閆某、楊某,並將其迅速遣返回國。

案例15:閆某職務侵佔案

據吉林省公安廳2002年4月29日立案偵查, 2000年5月至2001年10月,時任金馬藥業董事長、總經理閆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佔該公司共計1.87億余元人民幣。2001年11月9日,閆某潛逃出境。2005年6月17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對閆某批准逮捕。同年8月22日,國際刑警組織對閆某發佈紅色通報。2015年4月,中央紀委部署開展“天網行動”,閆被列為首批“百名紅通”逃犯第5名。

閆某出逃後,中國警方與新西蘭警方持續開展執法合作。在新警方協助下,對閆開展勸返。2016年11月12日,經不懈努力,閆跟隨我工作組回國。

案例16:張某涉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案

據福建省詔安縣公安局2013年11月19日立案偵查,2010年至2013年間,犯罪嫌疑人張某以開辦企業為名,在詔安縣西潭鄉購買土地並待該地升值後進行非法倒賣,從中非法獲利170余萬元。案發前,張某逃往泰國。2015年7月9日,詔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對張某批准逮捕;同年9月9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通報。

接福建公安機關情況報告後,公安部“獵狐”行動辦一方面部署辦案單位繼續深入調查,一方面協調泰執法部門開展查緝,並派出工作組赴泰開展緝捕。2016年11月5日,泰執法部門成功將張某抓獲。11月14日,張某被押解回國。

案例17:付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據遼寧省瀋陽市公安局2016年10月31日立案偵查,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主任付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上海某公司騙取聯社鉅額資金提供便利,之後付某據此從該公司經理羅某處無息借款4000萬,依據同期銀行利率計算,付獲取收益近150萬元。2016年9月7日,付某在案發前逃往境外。

2016年11月16日,瀋陽市公安局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付某批准刑事拘留。

接報付某相關線索後,公安部“獵狐”行動辦迅速啟動出境緝捕程序,並協調老撾執法部門開展緝捕。11月12日,付某在老撾入境時被抓獲。11月18日,付某被押解回國。

案例18:薛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據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2016年10月28日立案偵查,自2010年1月至2016年8月,南京某金融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薛某等人以經營P2P網絡借貸平臺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全國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案金額巨大。2016年8月3日,薛某潛逃出境。11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薛某批准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13日,在掌握薛某線索後,在境外執法部門配合下,將薛某勸回國內投案。

案例19:孫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據山東省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2013年4月2日立案偵查,自2008年至2013年2月,犯罪嫌疑人孫某夥同他人以某投資有限公司名義,以高息為誘餌,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約人民幣2億余元。2013年2月,孫某逃往境外;同年7月21日,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對孫某批准逮捕;11月26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通報。

接情況報告後,公安部“獵狐”行動辦一方面指導辦案單位通過其親屬規勸,另一方面積極查找孫某線索。經不懈努力,在獲得孫某藏匿在馬來吉隆坡的線索後,在我駐馬來使館的大力支持下,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協調馬來警方成功抓獲孫某。2016年12月23日,工作組將孫某押解回國。

案例20:馮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據湖北省公安縣公安局2014年5月8日立案偵查,2010至2014年,犯罪嫌疑人馮某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以農貿有限公司、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開具貨物折款單、訂立借據、簽訂融資協議等方式,非法吸收165人次存款共計人民幣3347萬元。2014年3月9日,馮某潛逃出境,後偷渡至法國。2014年6月12日,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馮某批准逮捕;同年8月11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通報。

2015年6月,法國警方依據紅色通報將馮某臨時逮捕;同年7月,我方向法方提出引渡申請。2016年12月26日,公安部“獵狐”行動辦派出工作組赴法國將馮某押解回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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