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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擬立法規範河長制

2017-03-29 07:59 來源: 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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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聽取《浙江省實施“河長制”若干規定(草案)》(下稱《草案》)的説明。《草案》將於29日提請會議審議。據了解,這是全國首個規範“河長制”內容的地方性法規,對我省五級河長的職責、義務、獎懲等均作了細緻規定。

浙江是最早開展“河長制”試點的省份之一。2008年,長興等地率先開展“河長制”試點;2013年,“河長制”擴大到了全省範圍,已成為浙江“五水共治”的一項基本制度。

我省在實踐中形成了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體系,截至目前,共配備各級河長6.1萬名。《草案》對我省不同級別河長的設置和職責作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河長主要承擔協調和解決責任水域治理與保護的重大問題,並組織建立區域間、部門間的協調聯動機制等多項職責;鄉鎮、村級河長主要承擔對責任水域進行日常巡查,及時處理和解決巡查發現的問題,並對超出其職責範圍的問題履行報告等職責。

《草案》還規定,相關主管部門接到河長報告不依法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其他職責的,縣級以上河長可以約談該部門負責人。約談針對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此外,《草案》對我省河長的履職獎懲情況也予以明確。河長履職成績突出、成效明顯的,給予表彰,對村級河長還可以給予獎勵。河長如有未按規定進行巡查、未及時發現問題、未按規定處理發現的問題等怠于履行河長職責行為,《草案》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施宇翔)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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