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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小長假:4月4日勞動者加班費按照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

2017-03-31 17:5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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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3月31日電(記者 周蕊)清明節小長假,勞動者的加班工資應該怎麼算?記者從勞動部門了解到,4月4日加班,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4月2日至4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4月4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4月2日到3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

按照4月1日起上海執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2300元計算,勞動者在4月4日當天加班,加班工資至少有317元。如果3天都加班、不調休,加班工資至少有740元。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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