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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再次提高農村低保標準

2017-04-12 08:56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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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次提高農村低保標準
省定最低標準由2650元提至3000元

記者10日從省民政廳獲悉,今年我省農村低保省定最低標準由家庭年人均收入2650元提高到3000元,已高於國家扶貧標準的2952元。

據介紹,我省此次再次提高農村低保標準,是按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部署,各設區市研究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省定扶貧標準相銜接的農村低保提標方案,新標準提高幅度普遍加大。截至3月底,各地具體標準分別為:福州市轄區每人每年6840元,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每人每年4200元,連江每人每年3360元,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每人每年3000元;廈門全市每人每年7800元;漳州全市每人每年3400元;泉州晉江市每人每年6960元,洛江區每人每年5100元,泉港區、南安市、惠安縣、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每人每年5040元;三明梅列區每人每年5904元,永安市每人每年4070元,三元區每人每年3854元,沙縣每人每年3350元,其餘縣(市、區)3000元;莆田市轄區每人每年6480元,仙遊縣每人每年5904元;南平全市每人每年3750元;龍岩全市每人每年3210元;寧德全市每人每年3050元;平潭綜合實驗區每人每年3600元。(記者 潘園園)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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