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

2017-04-12 22:15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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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
財科教〔2017〕2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銀監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等教育學生(含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研究生、預科生)資助工作,確保學生資助政策落實到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

(一)確保研究生獎助政策不留死角。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要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等要求,全面落實研究生獎助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到相應的資助,做到不留死角。所需資金按照現行規定和渠道解決,科研院所等培養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程序編列預算,並統籌利用事業收入、社會捐助等資金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力度。

(二)做好預科生資助相關工作。預科生可按照規定享受相應教育階段的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金所需資金,比照相應教育階段資金籌集辦法解決。

(三)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全覆蓋。進一步拓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覆蓋範圍,實現高校、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培養單位全覆蓋,實現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研究生、預科生全覆蓋。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目前尚未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培養單位,從2017年秋季學期起全面開辦,其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四)完善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等政策。尚未出臺高校畢業生赴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政策的省份,應當於2017年4月30日前出臺相關政策。生源地、就讀高校所在地、就業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的畢業生,按照“誰用人誰資助”的原則,由就業所在地區給予學費補償貸款代償。

(五)落實民辦高校同等資助政策。民辦高校學生與公辦高校學生按照規定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國家資助政策。各地區應當建立健全民辦高校助學貸款業務扶持制度,提高民辦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的比例。

二、進一步提高資助精準度

(六)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本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指導標準。高校等培養單位要根據指導標準,結合收費水平、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制(修)訂具體的認定標準和資助檔次。高校等培養單位要逐步建立學生資助數據平臺,融合校園卡等信息,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提供支撐。

(七)加大對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力度。各地區、高校等培養單位要把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作為重點資助對象,國家助學金等相關資助政策原則上應當按照最高檔次或標準給予相應資助,確保其順利就學。

(八)優化國家獎助學金等名額和資金分配機制。各地區、高校等培養單位在分配資助名額和資金時,不能簡單地劃比例、“一刀切”。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較多的高校等培養單位傾斜。高校等培養單位要統籌考慮不同學科專業、培養層次、學生經濟困難程度等因素,科學合理分配名額和資金。

(九)完善校內配套政策措施。在落實國家統一的資助政策基礎上,高校等培養單位要結合實際,綜合採取減免學費、發放特殊困難補助、開闢入學“綠色通道”、提供助研助教助管“三助”津貼等方式,打好“組合拳”,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力度。

三、進一步優化高等教育學生資助工作機制

(十)嚴格遵守規定程序和時間節點要求。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分解國家獎助學金等名額並下達所屬培養單位。高校等培養單位要按時啟動國家獎助學金評審等工作,嚴格履行各項程序。評審工作結束後,各地區、高校等培養單位應當及時將國家獎學金等有關評審材料、備案材料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十一)確保及時足額發放各類資助資金。高校等培養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方式,及時足額將國家獎助學金等資助資金髮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發放的,應當提前向學生説明有關情況,積極採取措施儘快發放,並保證補發到位。按月發放的資助資金,應做好寒暑假、學生畢業等特殊時段的銜接工作,確保全年發放金額達到規定的資助標準。

(十二)加強學生資助工作機構建設。尚未建立學生資助工作機構的高校等培養單位,要儘快建立機構或配備專門人員,做好學生資助服務保障工作。進一步加強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按照規定落實人員工資福利、職稱評聘等方面待遇。

(十三)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各地區、高校等培養單位要有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做好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做到家喻戶曉。要加強學生資助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增強資助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提升業務能力和工作質量。

四、進一步加強資助育人工作

(十四)更好地體現人文關懷。高校等培養單位在評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時,要採用科學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等內容時,不應涉及學生隱私。宣傳學生勵志典型時,涉及受助學生的相關事項,應徵得學生本人同意。

(十五)強化資助育人功能。各地區、高校等培養單位要緊緊圍繞立德樹人這一根本任務,將培養青年學生全面發展作為資助育人工作的目標,在獎助學金評選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等環節,加強勵志教育、誠信教育和社會責任感教育,培養青年學生自立自強、誠實守信、知恩感恩、勇於擔當的良好品質。要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正確面對困難,引導他們積極主動地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增強受助學生就業創業能力,促進受助學生成長成才。

財政部、教育部等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對各地區、各培養單位學生資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將資助工作落實情況作為相關績效評價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各地區、各培養單位要健全工作機制,狠抓工作落實,確保把好事辦好,將黨和政府的關懷及時傳遞給受助學生。

財政部  教育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2017年3月28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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