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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標準制定範圍 整合強制性標準——聚焦我國標準化法修訂草案

2017-04-24 20:2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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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 王優玲標準化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這是該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擬擴大標準制定範圍,整合強制性標準,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主任田世宏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表示,198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對提升産品質量、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現行法確立的標準體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

“現行法確立的標準範圍過窄,主要限于工業産品、工程建設和環保要求,難以滿足經濟提質增效升級需求。”田世宏説,強制性標準制定主體分散,範圍過寬,內容交叉重復矛盾,不利於建立統一市場體系。

為更好發揮標準的基礎性、戰略性作用,修訂草案擬將制定標準的範圍由現行法規定的工業産品、工程建設和環保領域擴大到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

修訂草案規定,將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整合為強制性國家標準,並將強制性國家標準範圍嚴格限定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取消強制性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專家認為,現行法確定的標準體系不夠合理,政府主導制定標準過多,對團體、企業等市場自主制定標準限制過嚴,導致標準有效供給不足。

據介紹,當前標準體系存在的問題還有標準缺失、標準老化等問題。我國標準更新速度慢,“標齡”高,有的標準已經不適應生産和需求的發展,急需修訂完善。2016年,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安全生産法執法檢查中,有關部門反映,很多標準頒布實施超過10年,有些上世紀90年代頒布的標準現在還在使用而未及時更新。

為了增加標準有效供給,滿足市場需求,修訂草案擬進一步明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職責;將地方標準制定權下放到設區的市、自治州;鼓勵團體、企業自主制定標準。

根據修訂草案,為更好地發揮標準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明確強制性標準應當公開,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

修訂現行法的總體考慮是,重點嚴格落實《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為改革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同時兼顧實踐中已有成熟經驗且各有關部門形成共識的做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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