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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就實施《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答記者問

2017-05-09 17:14 來源: 工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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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工商總局發佈並實施《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什麼是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

答:評審案件口頭審理是一種不同於書面審理方式的案件審理模式,是對書面審理的補充。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評審規則的相關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一般實行書面審理。但基於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商評委可以根據案件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決定對評審案件進行口頭審理。按照《辦法》的規定,口頭審理是在商評委的主持下,由案件當事人對相關證據當場進行質證,以確定證據效力,便於查明案件事實,尤其是查明案情比較複雜的案件事實,保障評審案件的公正審理.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的制定過程及背景

答: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商標評審規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口頭審理的具體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制定。依據上述規定,商評委于2013年開始啟動《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的制定工作。經深入研究、反復論證以及多次委內討論並徵求商標局、中華商標協會等多個部門意見後,形成了徵求意見稿,並於2017年1月22日至2月4日在工商總局官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8家單位及個人提出的14條意見。我們對收集到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歸納,對部分意見予以吸收接納,形成了《商標評審口頭審理辦法(送審稿)》。總局法規司從程序、內容及職權範圍等方面對該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後認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此後,經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該《辦法》予以公佈實施。

問:評審案件口頭審理程序應如何啟動?

答:依《辦法》規定,啟動口頭審理程序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商評委根據案件需要,依職權主動啟動的口頭審理;另一種是當事人向商評委請求進行的口頭審理。當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需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請求的主體應當為評審案件的當事人,其他主體不能請求啟動口審程序;二是請求的形式需是提出書面申請的方式;三是請求的理由應是對案件的有關證據存在疑問,認為有進行當場質證的必要並作具體説明;四是請求的期限,《辦法》第四條規定,評審案件申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提出評審申請時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評委提出;評審案件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向商評委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併提出。

上述四個方面中,第三方面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説只有當事人充分説明當場質證的必要性並獲得商評委的認可,口頭審理才有可能進行。考慮到當前評審案件審理任務仍然很重,商標法亦對案件審理期限作出規定,因此,對於根據書面材料已足以查明事實的案件,商評委將不再進行口頭審理,以確保案件審理效率,及時解決商標爭議。對於不需要進行口頭審理的,商評委將在相應的決定或者裁定中予以説明。

問:當事人參加口頭審理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當事人參加口頭審理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要及時提交回執。依《辦法》規定,商評委決定進行口頭審理時會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該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商評委提交回執。如申請合議組組成人員回避的,應隨回執一併提出。當事人期滿未提交回執的,視為不參加口頭審理。此時,商評委可以決定缺席審理或者取消口頭審理;

二是要注意遵守口頭審理的程序和紀律。《辦法》對口頭審理程序作了詳細規定,包括口審前的人員確認、口頭審理調查、質證、意見陳述、口頭審理筆錄確認等環節。《辦法》亦規定了參加口頭審理的若干紀律,如當事人未經許可中途退出審理或者因妨礙口審進行被合議組責令退出審理的,合議組可缺席審理。各方當事人均退出口頭審理的,口審終止;同時,口頭審理時,未經商評委許可不得旁聽、拍照、錄音和錄像等。詳細的口頭審理紀律也在進一步研究制定過程中。為確保口頭審理順利進行,真正實現口頭審理的目的和效果,口頭審理參加人要注意遵守以上程序和紀律要求。

此外,按照《辦法》規定,參加口頭審理的各方人員,包括委託代理人在內,不超過兩人。對於因情況特殊,需要增加參加人員的,需經商評委同意。對於需要旁聽口頭審理的,也需經商評委同意。

問:當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需要繳費嗎?

口頭審理僅是為查明案件事實而採用的一種審理模式,不需要額外繳費。

問:《辦法》發佈後,還有哪些工作要做?

為促進《辦法》的有效實施,充分發揮口頭審理模式在評審案件審理中的積極作用,我們將認真做好口頭審理相關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實施工作,包括口頭審理場地佈置、安保人員配備、口審工作制度制定、公告及通知程序的完善等措施,以便於口頭審理活動的依法有序開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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