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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PPP財政支出責任管控

2017-05-10 07:30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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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大力推廣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落地項目數量持續穩步上升。同時,相關政策、立法還需進一步完善,尤其是支出責任管控政策有待明確。儘快明晰PPP項下政府的資産、支出責任和償付義務,將資産負債主體合理匹配,對於防範和控制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PPP項下融資的主體不是政府,而是社會資本方或特別目的公司(SPV),債務主體也是社會資本或SPV公司,但是政府潛在的債務風險很大。

比如,部分地區為吸引社會資本,過分強調PPP作為政府融資工具的作用,在SPV公司中依然置入政府主導項目的條款,混淆參與各方的權責,使SPV無法有效隔離風險,導致政府事實上承擔了隱性或無限的風險連帶責任。

實踐中,不少PPP項目重施工建設、輕産業運營。一些社會資本想先拿到施工利潤,盡可能做大施工的規模和佔比,試圖通過擴大建設期的利潤覆蓋項目成本,不願通過提高運營效率拿到後期利潤;有些甚至直接跟政府簽訂回購協議,沒有實現長期的風險共擔。這不僅與發揮PPP模式的積極作用相悖,而且會造成政府性債務的隱匿、低估和錯配。

對於政府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助兩類項目,地方政府在PPP項目長週期運營中需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儘管付費多少往往與服務績效挂鉤,但如果對於此類支出責任沒有納入中期財政規劃,或者雖然納入,但實際上不能逐年安排預算,就會導致政府在PPP項目合同下無法履行支付義務,最終形成直接債務。

此外,根據目前規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這一限制給地方投融資創新帶來很大的壓力,且在部分地區已被突破。一些縣、區PPP項目推進難度較大,在財政承受能力範圍內能夠做的PPP項目非常少。

為此,筆者認為,當前應該加強PPP財政支出責任管控,實施地方財政風險測試,以更有效地防範和控制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

一是明確PPP項下的政府財政支出承諾不屬於政府債務,但應儘快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風險監控範圍。首先,PPP財政“支出責任”是承諾未來的支出,未必形成債務,只能作為判斷財政支出未來“剛性”程度的依據,如果財政未來年度如約支付,就不會形成債務。其次,債務歸屬總是與其資産歸屬聯絡起來。一般來説,PPP項下資産産權歸項目公司所有或歸股東所有,負債自然計在項目公司名下。若政府以實際的資本金投入獲得相應股權,未來的運營補貼、配套投入等支出承諾不應納入直接債務範疇。對“明股實債”項目,應儘快清理和甄別。此外,應要求地方政府將配套投入、運營補貼等PPP項下的支出責任納入中期財政規劃。

二是支出責任上限標準彈性設置。建議對財力狀況相對較好或確有需求的縣(市)允許支出責任額度適度上調。允許額度跨年度調劑使用,或者參考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規模的10%上調上限標準,彈性控制縣級支出責任上限標準。

三是注重隱性債務和或有債務監控。將PPP、政府購買服務等項下的支出承諾,統統納入地方財政風險測試範圍,盡可能對地方財政風險測試實施較統一的指導意見。在中期預算制度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尚未健全的情況下,對於單純政府付費式的PPP模式應謹慎推行。儘快建立全國性的、完整、規範的PPP項目庫,嚴格監管財政補貼的合理性和地方跨期支付能力。(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 王朝才 樊軼俠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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