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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將對10類安全生産領域失信行為
進行聯合懲戒

2017-05-16 10:45 來源: 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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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對安全生産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通知》,明確對10類安全生産失信行為進行聯合懲戒。

這10類行為是: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産安全責任事故的;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産許可,擅自開展生産經營建設活動的;發現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採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被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産經營建設活動的;瞞報、謊報、遲報生産安全事故的;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産和使用的;礦山生産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採、以探代採行為的;發生事故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安全生産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通知》要求,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納入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管理的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嚴格落實各項懲戒措施,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1年,自公佈之日起計算,管理期滿,被懲戒對象須在期滿前30日之內向所在地縣級(含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移出申請,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定通過後,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向社會公佈。

《通知》強調,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生産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遲報的,要嚴肅問責。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
《對安全生産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辦〔2017〕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

《對安全生産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7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7年5月9日

1、對安全生産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

2、安全生産領域聯合懲戒對象信息匯總表

3、關於對安全生産領域失信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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