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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綜合司關於部分企業、個人外匯違規案例
的通報

2017-05-26 11:48 來源: 外匯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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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積極服務實體經濟,便利跨境貿易投資,加強外匯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查處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外匯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企業和個人外匯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寧波大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8月至9月,寧波大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勾結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廢提單,虛構轉口貿易合同,訂立高於市場價5倍至20倍的交易價格,先後15次向境外非法轉移資金,金額合計1.19億美元。

該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違規金額巨大,性質惡劣,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2281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2:上海大新華物流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1月至7月,上海大新華物流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勾結境內外關聯公司,簽訂虛假租船合約,偽造運費發票,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4506.90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違規金額巨大,性質惡劣,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207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3:杭州值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杭州值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全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構進口貿易,重復使用合同和發票,以“預付貨款”名義對外支付44筆,合計3967.70萬美元,造成大額外匯資金非法流出。

該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違規金額巨大,性質惡劣,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100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4:哈爾濱亞布力木業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哈爾濱亞布力木業有限公司與境外公司勾結,重復使用已作廢海關進口報關單,篡改報關單金額,套用其他公司進口報關單信息,偽造對應的合同和發票,虛構進口貿易,向境外非法轉移資金189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293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5:達明電子(常熟)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8月,達明電子(常熟)有限公司為逃避銀行真實性審查,重復使用7份發票,分別在兩家銀行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38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117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6:廣東籍車某逃匯案

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廣東籍車某為實現向境外轉移資金目的,逃避監管,將其人民幣資金多層分散劃入劉某等84名個人的賬戶,再利用該84名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冒用因私旅遊、贍家款等名義,將435.52萬美元違規匯至車某在澳大利亞及香港的個人賬戶。

車某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的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10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7:山東籍趙某非法套匯案

2015年2月至12月,山東籍趙某為實現大額兌換外匯目的,將公司賬戶內資金分散劃入41名員工個人賬戶,利用這些員工個人購匯額度通過網銀辦理購匯,再組織人員將所購外匯分439筆全部提取現鈔後歸集存入趙某個人賬戶,轉為定期存款,合計204.6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套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對其作出罰款70.58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8:廣東籍梁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廣東籍梁某為實現逃稅目的,將出口貿易貨款2403萬港元分82筆劃轉至地下錢莊境外賬戶,後由地下錢莊向梁某及其親屬境內賬戶分94筆劃入1956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數額巨大,違規性質惡劣,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58.66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9:河南籍婁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3月,河南籍婁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目的,多次向地下錢莊控制的11名個人賬戶打入資金710萬元人民幣,由地下錢莊將該資金兌換成外匯匯至婁某指定境外賬戶,金額合計142.6萬澳元。

該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23.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10:山西籍耿某個人分拆逃匯案

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耿某為達到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産目的,將其人民幣資金分散打入31人的個人賬戶,再利用31名個人的年度購匯額度,通過網銀兌換成外匯,集中匯至耿某控制的香港個人賬戶,金額合計1178萬港元。

該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1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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