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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工作條例“再升級” 釋放什麼重大信號?

2017-05-27 07:2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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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26日電(記者 朱基釵、羅宇凡)中共中央政治局26日召開會議,審議《關於修改〈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的決定》。這是2015年8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印發後,再次對巡視工作條例進行修改,釋放出黨中央不斷推動巡視工作向縱深發展的強烈信號。

會議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巡視作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舉措,對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堅持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賦予巡視制度新的活力。

截至目前,十八屆中央已經完成十一輪巡視,實現對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央和國家機關、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全覆蓋。正在進行的十八屆中央第十二輪巡視已經進駐29所中管高校開展專項巡視,進駐4個省區進行巡視“回頭看”,進駐4家單位開展“機動式”巡視。本輪巡視過後,將實現一屆任期巡視全覆蓋目標。

據統計,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立案審查的中管幹部中,50%以上是根據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查處的;中央組織部對巡視移交的、反映較為集中的選人用人問題進行專項檢查,已處理糾正和追究問責1100多人。

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巡視作為黨內監督的“利劍”作用成效明顯,充分發揮了政治“顯微鏡”和“探照燈”作用。正如此次政治局會議所指出:實踐證明,巡視工作是治標之舉,也是治本之策,必須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發揮標本兼治作用。

中央紀委網站的數據顯示,已經完成的十八屆中央十一輪巡視,僅巡視中央和國家機關就累計受理信訪16萬多件次,與幹部群眾談話1.8萬多人次。這充分證明了巡視是“堅持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重要形式。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對推動巡視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修訂稿)》,該條例于當年8月正式印發施行。時隔兩年,巡視工作條例又將再次修訂。

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不斷在創新中向縱深發展,新思路、新方式、新手段、新打法層出不窮。

從十八屆中央首輪巡視開始探索“三個不固定”——組長不固定、巡視對象不固定、巡視組和巡視對象的關係不固定;到第三輪巡視,在常規巡視的同時又著手開展專項巡視,精準發現,定點突破;到第六輪巡視起,實行“一托二”乃至“一托三”,每輪一個巡視組巡視兩個或三個單位,增強其針對性;到去年的第九輪巡視,首次開展巡視“回頭看”,對巡視過的地方和單位殺“回馬槍”;到目前正在進行的十八屆中央第十二輪巡視對4個單位試點開展“機動式”巡視,中央巡視首次派出“流動哨”……4年多來,類似的“第一次”屢見不鮮。

“實踐探索在前,理論總結在後。隨著實踐的不斷發展,亟須將巡視取得的新成果新經驗新辦法,上升為法規制度,以更好地指導實踐。”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説。

會議指出,《條例》修改總結吸納巡視工作實踐創新成果,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巡視工作、市縣巡察工作、一屆任期內巡視全覆蓋等作出明確規定,為依紀依規開展巡視、推動巡視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首次明確提出,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據了解,截至4月底,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堅決落實中央部署,順利完成了對8362個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任務。

辛鳴認為,此次巡視工作條例再次修改,勢必將充分吸收最新的理論和實踐成果。

同時,此次政治局會議還審議了《關於巡視中央意識形態單位情況的專題報告》。記者注意到,4月25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關於巡視中央政法單位情況的專題報告》。這是中央政治局會議再次審議巡視中央有關領域單位的專題報告。

“意識形態工作是黨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工作,十八屆中央巡視對宣傳、文化、新聞等單位進行了全面政治‘體檢’。黨內巡視是分批次的,同時也是分領域的,這樣的制度設計更有針對性、有效性。從審議巡視中央政法單位情況的專題報告到審議巡視中央意識形態單位情況的專題報告,充分體現了通過巡視監督,加強黨對各個領域工作的領導。”辛鳴説。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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