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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關於開展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性自查工作的通知

2017-06-07 07:20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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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性自查工作的通知
保監財會〔2017〕143號

各保險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強監管、補短板、治亂象、防風險,維護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保險監管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整治市場亂象的通知》(保監發〔2017〕40號)要求,中國保監會決定開展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性自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義

通過開展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性自查工作,核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著力整治數據造假、數據錯誤、不按規定報送數據等問題,強化監管制度的剛性約束,推動保險公司增強合法合規意識,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數據報送質量,夯實行業發展和風險防範的基礎。

二、自查範圍

自查主體為所有按照規定應向保監會報送償付能力報告的保險機構,自查範圍為2016年四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

三、自查內容

(一)資産方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産的分類依據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金融資産重分類情況,重分類的依據是否充分;

2.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依據是否充分;通過證券市場收購的上市公司股票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並採用權益法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準則要求;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是否符合會計準則要求;

3.非標金融資産(如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不動産投資計劃、項目資産支持計劃等)的會計分類是否合規;採用公允價值核算的非標金融資産,其估值模型、參數是否合理;

4.其他金融資産的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

5.投資性房地産的分類、計量模式的選擇和評估增值的確定是否經過董事會審議;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産的評估增值是否合理、準確。

(二)準備金方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預期未來現金流出是否為履行保險合同相關義務所必需的、全部的、合理的現金流出;預期未來現金流入是否為承擔保險合同相關義務而獲得的現金流入;

2.保險合同非保證利益現金流預測是否符合規定,分紅保險和萬能保險預期未來現金流是否包含歸屬於保單持有人的全部利益,是否予以足額體現且不低於規定的下限;

3.相關維持費用假設是否符合實際經驗,且不低於償二代規定的下限;

4.退保給付假設的確定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退保率是否符合相應指導區間;

5.計算現金流現值所採用的折現率是否符合保監會償二代《壽險合同負債評估折現率曲線》的規定;

6.風險邊際採用的方法,以及基礎假設和對比假設確定的方法是否符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3號:壽險合同負債評估》的有關規定。

(三)資本方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實際資本:

(1)核心資本的計算是否符合監管規則的規定;

(2)次級債或資本補充債券是否按照償二代規定計入實際資本,有無多計;

(3)是否將投資性房地産的評估增值確認為附屬資本;

(4)對於權利受限的資産,是否確認為非認可資産;

(5)是否簽訂修正共保、遠期再保險合同等財務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準備金計量和資産計量是否符合規定。

2.最低資本:

(1)計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的投資資産是否全面、準確,是否存在資産遺漏、風險歸類不準確、重復計算、本金利息分拆計算等情況;

(2)計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的投資資産風險暴露是否與認可價值一致;

(3)計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的風險基礎因子、特徵因子的選取是否與投資資産的風險一致;

(4)使用穿透法計算最低資本的,資産範圍是否符合規定,穿透後的基礎資産是否為符合規定的具體資産,基礎資産最低資本計算是否符合規定;

(5)計算人身保險公司利率風險最低資本、再保險公司壽險業務利率風險最低資本時,計算基礎情景與不利情景的現金流是否一致,資産負債評估值是否正確,測算不利情景時是否分別計算利率上升情景和利率下降情景,不利情景曲線生成是否符合規定;

(6)計算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最低資本時,對擔保措施的認定是否符合規定。

(四)風險綜合評級(IRR)方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四類風險的數據報送是否真實、準確、全面;

2.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四類風險數據報送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執行到位。

(五)信息披露方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每季度結束後是否按時公開披露償付能力相關信息;

2.是否按監管規定完整全面地披露了償付能力相關信息;

3.披露的償付能力信息是否真實、準確,相關數據與報送給監管部門的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是否一致。

四、時間安排

各公司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開展自查工作,針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和風險,應當制定整改計劃,限期完成整改整治工作。各公司應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根據公司自查情況,下半年保監會將組織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性現場檢查工作,對故意隱瞞問題或自查不到位的公司,將依法從重處罰。

五、報告要求

各公司應于6月30日前上報自查報告。相關報送要求如下:

(一)自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自查工作開展情況;二是自查發現的問題及原因分析。保險公司應對照自查內容的要求,列明自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清單,分析問題的性質、問題涉及的金額、對償付能力指標的影響程度,以及問題産生的原因;三是對每項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針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寫明已採取的整改措施或下一步整改計劃,未整改到位的,應當説明原因並列出時間表。

(二)通過保監會公文傳輸系統報送自查報告(PDF文本)。

(三)自查報告應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精算負責人、投資負責人、首席風險官和合規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

對遲報、瞞報、不按規定報送報告的公司,保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將其作為現場檢查的重點對象。

六、自查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公司應當高度重視此次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性自查工作,充分認識自查工作的重要意義,成立自查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壓實任務。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

(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公司應準確理解償二代監管規則,對可能影響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性的情形全面排查,查找風險點和薄弱處,對問題不隱瞞、不回避。

(三)加強糾錯,整改到位。各公司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堅持標本兼治,強化整改措施落實力度,解決自查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應當以此次自查工作為契機,增強合規意識,完善制度機制,規範公司的內控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不斷提高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質量。

七、其他事項

自查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反映。

聯絡人:孫曉筱  010-66286732

中國保監會
2017年5月27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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