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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

2017-06-10 12:06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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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會于2006年5月發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督察長規定》),2008年7月發佈《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以下簡稱《證券公司合規試行規定》),在證券、基金行業推行合規管理制度。經過多年實踐,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合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將合規管理僅作為合規部門的職責、合規負責人履職保障不足、追責力度不夠等問題。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我會對《證券公司合規試行規定》和《督察長規定》進行了修訂,起草了統一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通過明晰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等各方職責,提高合規履職保障,加大違法違規追責力度等措施,切實提升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不斷增強公司自我約束能力,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2016年12月2日,我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2017年1月2日,共收到21家單位(其中證券公司11家、基金公司10家)、10名個人合計31條反饋意見。從反饋情況看,各方均認為《辦法》整體較為成熟。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我會綜合考慮行業現狀和監管實際,對《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

《辦法》共5章40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嘗試原則導向,對各類業務的規範運營提出八條通用原則;二是進一步強化全員合規,厘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等各方合規管理責任;三是優化合規管理組織體系,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系統建設、部門設置、合規人員數量和質量提出基本標準;四是強化合規負責人專業化和職業化水平,同時提升專業經驗和法律素質要求;五是改善合規負責人履職保障,採取措施維護其獨立性、權威性、知情權和薪酬待遇;六是強化監督管理,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等違規行為依法追責。

考慮到行業落實有關制度、人員方面的要求需要一定時間,《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根據《辦法》的相關要求,構建完善的合規管理制度和系統,實現合規管理全覆蓋,嚴格落實董事會、監事會、高管人員、合規負責人的合規管理職責,嚴格選任合規負責人,切實保障其獨立性、權威性、知情權和薪酬待遇。通過合規體系的逐步完善、優化,促使行業真正形成卓有成效的自我約束機制,變“要我合規”為“我要合規”,為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任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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