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關於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
整治方案的通知

2017-07-13 15:56 來源: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關於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的通知
食安辦〔2017〕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食品安全辦、公安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新聞出版廣電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通信管理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為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四個最嚴”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食品、保健食品生産、經營和進口單位履行主體責任的監管,嚴厲打擊違規營銷宣傳産品功效、誤導和欺騙消費者等違法行為,推動各地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強化企業守法誠信意識,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經營環境,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消費安全,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商 務 部

工 商 總 局  質 檢 總 局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17年7月7日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對食品、保健食品生産、經營(進口)行為的監管,強化企業守法誠信意識,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消費安全,特製定本方案。

一、治理內容

(一)未經許可生産食品和保健食品、經營食品和保健食品、進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標簽虛假標識聲稱行為;

(三)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

(四)未經審查發佈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佈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行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治理措施

(一)進一步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明確食品、保健食品生産、經營、進口單位以及第三方平臺經營者的主體責任。

一是強化生産企業主體責任。食品、保健食品生産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標簽標識和廣告宣傳真實、不含有虛假聲稱。食品生産企業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生産食品、保健食品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産許可,建立並執行原輔材料採購驗收制度、生産過程安全管理制度、貯存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以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從業人員培訓、消費者投訴受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不合格産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産企業應當按照批准或備案的生産工藝和技術要求組織生産,未經批准不得變更。

二是強化經營單位主體責任。食品、保健食品經營單位是所經營産品的直接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索證索票、審核查驗等産品追溯管理制度,確保經營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的要求,確保銷售食品、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確保銷售食品、保健食品標簽標識真實、不含有虛假聲稱。經營食品、保健食品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沒有實體店經營資格的企業,不得在網絡平臺上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三是明確第三方平臺經營者和相關方的法律責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網站、電視購物頻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以及為會議營銷提供場地的賓館、會場等開辦者、出租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進行實名登記,對經營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臺場所進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能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四是強化廣告發佈單位的法律責任。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應當對食品、保健食品廣告加強審查,依法履行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發佈食品、保健食品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賠償。廣告代言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五是強化進口商主體責任。進口商對其進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質量安全、標簽真實承擔法律責任,進口商發現進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進口並召回相關産品,並在第一時間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二)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各地監管部門要按照區域為主、層級為輔的原則,加強監督檢查。

一是對生産企業認真排查。重點檢查無食品生産許可、不按照批准內容生産、擅自改變生産工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藥物)、摻雜使假、産品標簽標識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對檢查發現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停産停業、整改並召回相關産品。涉嫌犯罪的,各部門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有檢查和處罰結果均向社會公開。

二是對經營企業認真排查。重點檢查不具備經營資質、産品標簽標識、宣傳材料未經批准聲稱保健功能、宣稱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含有虛假宣傳功效等違法行為。對檢查發現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嚴處罰。所有檢查和處罰結果均向社會公開。

三是對非實體店經營單位認真排查。重點檢查通過電視購物、電話營銷、會議營銷、網絡營銷等方式銷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單位的經營許可資質,以及超範圍經營、宣稱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欺騙、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對檢查發現産品標簽標識、網頁宣傳中含有虛假宣傳功效的,責令下線並召回相關産品,按照屬地管理職責通知相關管理部門處理。對未履行管理責任的電視臺、報刊、互聯網交易平臺、賓館、會場等第三方平臺運營商,轉請相關管理部門調查處理。對涉外網站,轉請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核實處理。涉及進口産品的,通報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所有檢查和處罰結果均向社會公開。

四是對涉嫌非法添加、非法聲稱産品功效的産品進行抽樣檢驗。加大對網絡銷售、會議銷售、電視購物、電話營銷産品的抽檢力度。重點是抽檢:非食用物質(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達拉非、鹽酸二甲雙胍、馬來酸羅格列酮、鹽酸吡格列酮、鹽酸苯乙雙胍、格列本、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種)、農獸藥殘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屬污染(鉛、砷)、功效成分及標誌性成分、膠囊殼中鉻等。對檢查和抽檢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予以處置:一是要查清問題産品來源和流向,責令生産企業立即停止生産問題産品並進行召回,責令經營企業立即停止銷售;對召回、下架的問題産品要及時依法處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場;涉及其他地區的,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採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開展調查取證,查清相關生産經營企業違法事實,依法從嚴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有抽檢和處罰結果均向社會公開。

五是加大對食品功能聲稱廣告違法和虛假宣傳的監管處罰力度。依法加強廣告事中事後監管,嚴厲查處未經審查發佈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佈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的監督檢查,督促廣告經營者、發佈者切實履行廣告審查責任。嚴肅查處食品廣告中虛假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效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的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佈;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於涉及欺詐和虛假宣傳的食品、保健食品廣告,責令停止播出、下線,並通報相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是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綜合治理,實現社會共治。一方面,各地監管部門要聯合新聞媒體和相關行業組織,明察暗訪,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生産經營單位和相關平臺運營商依法從嚴打擊,並及時向社會公佈監督檢查和抽檢檢測中發現的問題企業、問題産品以及依法處置信息等,進行公開曝光。同時,將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産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失信記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到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鼓勵群眾對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鼓勵因上述違法行為受到身體、經濟損害的消費者投訴。對各類投訴舉報要及時受理、快速核實、快速處理。對於投訴舉報的案件線索,一查到底,生産環節的要延伸到經營環節,召回相關産品,經營環節的要上溯到生産環節,徹查來源和其他銷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門間溝通協調,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舉報有功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三、時間安排

(一)檢查整改。2017年12月31日前,各地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職責,按照本方案規定完成行政區域內生産經營單位的風險隱患排查和檢查,對發現問題的責令停止生産經營直至整改到位。各省級食品安全辦需匯總整理本地區整治工作情況,于2018年1月15日前報送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二)抽查檢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根據投訴舉報和抽檢等情況,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將聯合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和行業組織,組織對重點地區檢查。對發現市場混亂、治理措施不力的相關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進行通報和曝光。

四、工作保障

(一)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聯合新聞媒體和行業組織,廣泛開展保健食品常識的科普宣傳,增加消費者健康養生常識、提高消費者對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識和認知能力,指導消費者科學選購。

(二)通報協查。各地要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於印發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食藥監稽〔2015〕271號)和有關要求,建立相互溝通協調和通報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對於發現的食品和保健食品違規營銷、非法宣傳、非法添加、非法生産等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評議考核。各地治理食品、保健食品違規宣傳産品功效、誤導和欺詐、欺騙消費者等違法行為的措施和成效,將納入2017年對省級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任晶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