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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收取治安聯防費“依據”被刪除

2017-07-27 08:37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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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項省政府規章被廢止,13項被修改
收取治安聯防費“依據”被刪除

26日,省政府網站公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指出,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使省政府規章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省政府對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232項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後決定對60項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13項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7月20日起施行。值得關注的是,《廣東省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原先多處提到的“治安聯防費”表述被刪去,這意味著收取治安聯防費已“無法可依”。據了解,我省已于2012年8月1日起取消了流動人員治安聯防費。

記者發現,被廢止的省政府規章大多制定於上世紀90年代,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部分規章所涉政策已發生變化,被上位法所涵蓋或相抵觸。部分條款被修改的省政府規章包括: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醫療衛生計量器具管理辦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禁止電、炸、毒魚規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防震減災工作管理辦法,植物檢疫實施辦法,進出境貨運車輛檢查場管理規定,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規定,政府規章清理工作規定,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定等。

其中,廣東省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1990年2月1日粵府〔1990〕8號發佈)第十一條修改為:“群眾治安聯防組織及其成員的活動經費和經濟報酬,實行‘村居保障、政府補助’的辦法,主要從組建隊伍的社區居委、農村村委經費中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助”。原先的表述“實行‘民籌公助’的辦法,主要從受益單位和個人收取的治安聯防費中解決”被刪除。

同時,第十二條修改為:“政府補助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經費標準和分擔比例,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政府承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此項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專項用於治安聯防所需的各項開支,並定期結算公佈。”原來“群眾治安聯防組織向受益單位和個人收取治安聯防費的標準,必須經當地物價部門審定後,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此項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專項用於治安聯防所需的各項開支,並定期結算公佈”的表述被刪除。(記者 辛均慶)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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