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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2017-07-28 10:06 來源: 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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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全面推進網上信訪、精準信訪、陽光信訪、法治信訪“四個信訪”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良好信訪生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適用本實施細則。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訪訴分離、分類處理,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源頭預防、多元化解、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範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彙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各級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接聽群眾來電,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其中,省級領導幹部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下訪活動,市級領導幹部每季度至少參加一次接待群眾來訪,縣(市、區)領導幹部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點接訪,協調並負責處理本地區本領域的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充分發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的作用,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討論信訪重要問題。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應認真貫徹落實“四個信訪”要求,將信訪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共同推進省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臺建設,使之成為反映訴求、解決問題、追查責任的主渠道。對通過信訪渠道反映的屬於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嚴格落實首辦責任制,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和單位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並向同級信訪部門通報本部門本單位信訪工作情況。遇有重要信訪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並抄送信訪部門。

第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並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應經常從本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和同級信訪部門了解和掌握涉及本部門的群眾反映的主要問題、信訪責任制落實情況,全面評估分析政策施行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督辦信訪事項和信訪突出問題,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及時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和信訪突出問題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週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黨委和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計劃。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的專項督查,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目標考核。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省信訪局負責對各市、縣(市、區)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市、縣(市、區)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對越級重復訪較多、大規模集體訪頻發或發生極端、惡性事件的,予以通報批評直至追究責任。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實施細則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産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規定落實黨委和政府年度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或者領導幹部未按規定接待群眾來訪的;

(三)未按規定在省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臺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四)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違反工作紀律,擅自公開、洩露舉報控告人姓名、舉報控告內容或丟失、隱匿、擅自銷毀信訪檔案、材料,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六)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八)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採取責令書面檢查和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具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縣級以上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責令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幹部作出書面檢查。必要時,由信訪工作聯席會議通報相關情況或由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負責人約談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負責人,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對受到通報、約談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受到誡勉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按照問責、選拔任用、紀律處分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信訪工作部門在信訪工作責任追究中,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及時通報情況。

信訪工作部門對發現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追責情形的,應當按照職責認真調查、核實,提出責任追究建議,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相關黨政機關,相關黨政機關應及時把處理結果反饋信訪部門。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信訪工作部門對發現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追責情形應當調查而未調查、應當移送而未移送、應當追責而未追責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市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共浙江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信訪局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 2017年2月21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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