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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辦理明確十項細則

2017-08-03 10:17 來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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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2017年第二期居住證積分7月25日啟動辦理,10月31日截止。本期受理期共提供2.8萬個預約名額,市行政許可中心每日預約260人,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每日預約160人。為維護用人單位和積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配套細則,市人力社保局、市發改委對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作出進一步明確和規範。

一、用人單位預約成功後,應在預約日交件辦理。每期可預約兩次,不能在預約日辦理交件的,應在前一日24時前取消本次預約,取消預約後可以在當期受理日期內進行二次預約,二次預約為當期最終預約。受理期內每日預約人數據實設定上限,用人單位應合理安排預約申請時間,以提高辦事效率。

二、積分申請人申請確認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其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所標明的職業(工種)應當與當年人力社保部門公佈的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中的行業、職業(工種)名稱一致,且與所在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批准經營範圍、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相符。同時,本人需提供《崗位承諾書》,用人單位需提供《崗位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等材料,經核實後,可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確認積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確認緊缺程度積分。如受理申請之日尚未公佈當年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的,以上年度公佈的目錄為準。由國務院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自公佈後的次期起不再計算積分。申請職業資格證書緊缺職業(工種)加分的用人單位,主營業務應與職業(工種)對應行業相符,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的確定以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為依據。

三、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交材料應按時限併合法依規。用人單位是指在津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在申報積分申請時,應提供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變更名稱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年滿五十周歲的女性積分申請人,從事管理崗工作的,應提交勞動合同原件、用人單位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在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過程中,計算社會保險、投資納稅、住房公積金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積分以及營業執照核準時間,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用人單位在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過程中,提供的個人收入全員全額申報明細、勞動合同等材料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並在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專欄公示。

四、用人單位須提供個人收入全員全額申報明細。個人收入全員全額申報明細應為加蓋單位公章的全屏截圖,內容應包含:姓名、證照號碼、申報月份、所得期間起、所得期間止、收入額、單位名稱、系統名稱、代扣代繳項下欄目。申報月份應為預約日上一月向前推12個月,例如:申請預約受理的日期為2017年7月28日,截圖需要體現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

五、積分申請由申請人現勞動關係所在用人單位進行申報,在該用人單位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費滿一年以上。一年以上是指,自申報當月的上月向前數十二個月,且期間無中斷、補繳、漏繳等情況。社會保險積分按照繳費每滿一年,養老保險積4分、其他險種各積2分計算,五項保險每滿一年積12分;也可分險種單獨計分。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足整年的,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月後再行累加。

六、個人繳費窗口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予計算積分。積分申請人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積分;但是年齡不超過35周歲,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申請人,按規定補繳的社會保險費除外。補繳社會保險費計算積分的,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

七、積分申請人提交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應填寫《國家職業資格證申請復核表》,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復核。復核形式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確定。復核合格的,予以確認積分;未按規定參加復核或復核不合格的,不予確認積分。

八、積分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簡版個人信用報告。積分申請人填注個人信息應完整、真實、準確。積分申請人未在預約日或限定的時間內按規定提供必備材料的,不予受理積分申請;未提供加分項材料的,不予確認相應分值。申請人提供書面材料有虛假情形的(包括各種證件證書、書面材料及相關內容),取消當期資格,不予積分。5年內再次申請積分,每條記錄扣減30分。

九、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于每年6月和12月通過市行政許可網上大廳公佈。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在公佈期內,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復核申報表》,向積分窗口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十、積分申請申報提交證書6個月內取回。提交技術職稱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的,積分申請人(經辦人)應在入戶名單公示後6個月內,攜帶身份證、材料接收憑證,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應材料。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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