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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指導意見發佈

2017-08-08 08:17 來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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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指導意見發佈
安全第一提升服務 鼓勵分時租賃新業態

8月8日,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佈《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的出臺,對保護用戶權益、提高小微型客車租賃有效供給、優化交通出行體系、促進行業健康規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廣納良言 科學監管

據了解,6月1日至6月14日,交通運輸部就《關於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在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梳理出的194條意見建議,交通運輸部對《指導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將適用範圍限定為小微型客車租賃;充實了反恐防範相關要求,增加了“維護公共安全”“按要求採集和報送有關信息”等內容;增加了“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鼓勵分時租賃經營者採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等表述。

《指導意見》包括總體要求、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提升服務能力、鼓勵分時租賃發展、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共5部分13項內容。《指導意見》明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五大發展理念,堅持用戶為本、安全第一,改革創新、融合發展,科學監管、規範有序的發展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行業發展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兩部門將推動建設龍頭企業引領、網絡覆蓋廣泛、經營行為規範、服務品質優良的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體系。

落實身份查驗 確保押金安全

《指導意見》提出,租賃車輛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並按照相關規定,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環保檢驗和報廢。按照登記的使用性質對應的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落實身份查驗制度,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具備身份查驗所需的設施設備,對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進行查驗。

《指導意見》明確,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出行需要,綜合有關方面因素,制定小微型客車租賃發展規劃,並納入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加強小微型客車租賃與不同交通運輸方式的換乘銜接,推進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等交通樞紐營業網點以及客流密集區停車站點建設。鼓勵經營者利用新技術、新手段,加強日常經營管理,經營者應當完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指導意見》明確,要考慮分時租賃非集約化出行的特點,合理確定分時租賃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的定位,研究建立與公眾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資源、停車資源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分時租賃經營者應提升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採用安全、合規的支付結算服務,確保用戶押金和資金安全,鼓勵採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建立信用體系 聯合激勵懲戒

為營造行業良好發展環境,《指導意見》還提出了加快推進制度標準建設、推動解決租賃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處置和租賃車輛詐騙等突出問題的要求。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信用評價制度,構建跨部門、跨區域的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實施方案。

□相關

九成租車企業車輛不足50輛

1989年,我國第一家汽車租賃公司成立。目前,全國共有6300余家汽車租賃業戶,租賃車輛總數約20萬輛,並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長。但與汽車租賃業發達國家相比,在車輛數量、市場集中度、網絡化運營和服務能力等方面仍有較大差距。全國92.7%的汽車租賃企業擁有車輛數不足50輛,神州、一嗨等排名前5位的大企業市場佔有率僅為20%左右(美國排名前5位的大企業市場佔有率達94%),難以實行網絡化運營、形成規模經濟效應。

交通運輸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局、委):

小微型客車租賃是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商務活動、公務活動和旅遊休閒等需求的交通服務方式。為促進新形勢下小微型客車租賃的健康發展,推動移動互聯網與小微型客車租賃的融合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出行需求,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行業發展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推動建設龍頭企業引領、網絡覆蓋廣泛、經營行為規範、服務品質優良的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則。用戶為本,安全第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加快提升行業服務水平,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

改革創新,融合發展。堅持問題導向,深化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小微型客車租賃與互聯網融合發展,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創新發展。

科學監管,規範有序。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利用先進技術手段,提升事中事後監管能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二、夯實安全管理基礎

(三)規範租賃車輛管理。小微型客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將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租賃車輛是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車輛租賃服務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環保檢驗和報廢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車輛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時按照登記的使用性質對應的保險費率投保,鼓勵經營者與保險公司根據小微型客車租賃業務特點和風險大小,開發保險産品,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保障承租人合法權益。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加強對租賃車輛的日常使用管理,建立租賃車輛技術檔案,定期進行檢測維護,確保租賃車輛性能及安全狀況良好,車容車貌衛生整潔。

(四)落實身份查驗制度。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開展小微型客車租賃業務要落實完善身份查驗制度,並按要求採集和報送有關信息。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具備身份查驗所需的設施設備,對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進行查驗,將有關信息在車輛租賃合同中記錄,並載明所有駕駛人身份證件和駕駛證信息。承租人是個人的,應查驗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駕駛證原件;承租人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租賃車輛應交付給經過身份查驗的承租人,對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應提供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

三、提升服務能力

(五)完善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各地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出行需要,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出行需求以及城市交通狀況等因素,制定小微型客車租賃發展規劃,並納入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統籌安排租賃網點和停車場地;加強小微型客車租賃與不同交通運輸方式的換乘銜接,推進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等交通樞紐小微型客車租賃營業網點以及客流密集區域停車站點建設。

(六)加強日常經營管理。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利用衛星定位裝置、地理信息系統等遠程監控技術和車聯網、“電子圍欄”等智慧技術,強化對租賃車輛安全的管控力度,降低經營風險;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利用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開展車輛預訂、取還車和電子支付等服務,提高租車便捷性。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完善網絡安全防範措施,依法合規採集、存儲、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所必需的範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加強租賃合同管理,明確經營者和承租人權利義務,建立投訴處理機制,依法接受社會公眾投訴,及時答覆處理結果。

(七)推動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通過兼併重組、合資合作、上市融資等方式,提升規模化水平,加強上下游行業及相關行業聯動。支持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通過特許經營、連鎖經營、戰略聯盟等形式,擴大網絡覆蓋範圍,優化經營網點佈局,為消費者提供“一點租多點還”“一城租多城還”租賃服務,不斷提升服務體驗。引導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加強品牌建設,創新經營服務內容,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鼓勵分時租賃發展

(八)充分認識發展分時租賃的作用。分時租賃,俗稱汽車共享,是以分鐘或小時等為計價單位,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自助式車輛預定、車輛取還、費用結算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是傳統小微型客車租賃在服務模式、技術、管理上的創新,改善了用戶體驗,為城市出行提供了一種新的選擇,有助於減少個人購車意願,一定程度上緩解城市私人小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趨勢以及對道路和停車資源的佔用。

(九)科學確定分時租賃發展定位。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綜合考慮城市經濟發展、交通出行結構、汽車保有量、停車資源等實際,在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前提下,考慮分時租賃非集約化出行的特點,合理確定分時租賃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定位,研究建立與公眾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資源、停車資源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使其與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車等出行方式協調發展,形成多層次、差異化的城市交通出行體系。

(十)提升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分時租賃經營者應具備線上服務能力,要通過技術手段落實承租人身份查驗要求,應通過大數據分析,強化車輛智慧組織調配,動態優化車輛佈局,實現不同時間、不同區域間的車輛供需平衡。推廣應用“電子圍欄”技術,引導用戶有序停車,加強停車管理。分時租賃經營者應具備線下運營服務能力,要通過運營人員日常巡檢、車輛自檢等方式,確保車輛安全狀況良好,要建立完善車輛調度、維修、救援、回收機制和流程。分時租賃經營者應採用安全、合規的支付結算服務,確保用戶押金和資金安全,確保用戶個人信息安全。鼓勵分時租賃經營者採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鼓勵城市商業中心、政務中心、大型居民區、交通樞紐等人流密集區域的公共停車場為分時租賃車輛停放提供便利。鼓勵探索通過優惠城市路內停車費等措施,推動租賃車輛在依法劃設的城市路內停車泊位停放,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擁堵、不影響其他社會車輛停放的情況下,提高路內停車泊位的使用效率和租賃車輛使用便利度。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並按照新能源汽車發展有關政策在充電基礎設施佈局和建設方面給予扶持。

五、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十二)加快推進制度標準建設。進一步完善小微型客車租賃規章制度,制修訂小微型客車租賃相關標準。明確小微型客車租賃合同格式文本主要內容,規範租賃合同管理。推動解決租賃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處置、租賃車輛詐騙等突出問題,形成統一、開放的租賃市場,為行業健康發展創造條件。

(十三)創新監管方式。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行業基本信息採集分析機制,全面及時準確掌握行業發展動態。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信用評價制度,構建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定期開展服務質量測評和用戶滿意度調查,並向社會發佈測評和調查結果。

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充分認識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實施方案,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協調溝通,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出行需求。

交通運輸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7年8月4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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