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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18條”

2017-08-25 10:43 來源: 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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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獲悉,省委、省政府日前出臺《關於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包括改進民企服務、構建“親”“清”政商關係等6個方面共計18條,以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力爭到2020年底,全省民營經濟增加值佔 GDP總量由目前的55.1%提升至58%。

省工商聯相關負責人表示,“18條”的出臺,體現出我省將民營經濟發展擺在更突出的位置,不僅在政策方面支持,更多在思想觀念、體制機制和工作舉措上突破創新。

——為民企構建良好的發展環境:無事不擾,有求必應。

意見提出,優化政務環境,對企業做到“無事不擾、有求必應”,減少無關會議、活動對企業的干擾。取消無法定依據的仲介服務事項,設立全省統一的仲介機構庫,仲介服務隨機抽選、成果互認。

優化法治環境。依法保護民企和民營企業家的財産權和人身權,慎用人身強制措施、資金凍結措施及財産扣押措施;提高涉企執法效率,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

優化市場環境。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設置顯性或隱性門檻,妨礙、影響民營企業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壟斷性企事業單位不得隨意斷供或強迫用戶接受不合理條件和收費,違者將被追責。

——系列扶持政策:土地、項目、資金一項接一項。

為了讓民營經濟更有活力,我省將推進民企在創新鏈、産業鏈、資金鏈、政策鏈和人才鏈“五鏈”上深度融合。

意見列出一系列有“含金量”的政策清單:

每年,將民營企業安排一定比例的計劃用地;建立面向民企的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加強民企技術創新力度。

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海外資本市場首發上市的企業,或“借殼”上市並將上市公司註冊地遷至湖北的企業,省財政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

對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攜科研項目和成果創辦企業的,離崗創業期間保留人事關係,並按規定享受相應政策待遇,減輕科研人員創業的後顧之憂。

探索根據産業週期彈性確定工業用地出讓年限,鼓勵民營企業以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方式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對傳統産業改造升級的民營企業,按企業固定資産銀行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給予貼息。

建立全省統一的PPP項目庫,向社會公開招標,不得變相設置壁壘、抬升門檻,以提升民間資本在PPP項目中的份額。

通過設立應急轉貸資金 (“過橋”資金池)和銀政合作基金、政府産業基金股權跟投、壯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實力等方式,加大對民企的信貸投放,緩解民企融資難。

——構建“親”“清”政商關係:容錯無意過失,追責“慢”“亂”作為。

意見明確提出,建立領導幹部正向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把擔當和作為體現在為民營企業辦事、解難上。對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工作失誤和無意過失,將把握執紀執法政策界限。

意見規定,我省各地將建立領導幹部直接聯絡重點民營企業和商會制度,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每年主持召開民營經濟形勢分析會不少於一次,每季度召開現場辦公會不少於一次。

對誠信記錄良好的民企,在工程招標、重點項目、資金扶持、融資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定期清理、督辦招商引資中的“卡殼”“擱淺”項目;對民企反映的難點問題,實行臺賬管理,分解交辦、限時反饋。

對落實支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政策不力的市(州)、縣(市、區)和省直領導幹部,將通報批評,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嚴肅問責,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記者 雷闖)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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