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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印發《中央財政農業生産救災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017-09-01 10:24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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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業生産救災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7〕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廳(局):

為加強中央財政農業生産救災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資金(以下簡稱救災資金)管理,提高救災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農業生産救災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農業生産救災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農業部
水利部
國土資源部
2017年7月19日

附件:

中央財政農業生産救災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財政農業生産救災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資金(以下簡稱救災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救災資金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應對農業災害的農業生産救災、應對水旱災害的特大防汛抗旱和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的地質災害救災三個支出方向的專項補助資金。其中:農業生産救災支出用於災害的預防、控制災害和災後救助;特大防汛抗旱支出用於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設施和抗旱;地質災害救災支出用於已發生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應急救災,不包括災害發生前的防治支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災害指對農、牧、漁業生産構成嚴重威脅、危害和造成重大損失的農業自然災害和農業生物災害。其中:農業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高溫、低溫凍害、雪災、地震、滑坡、泥石流、風雹、颱風、風暴潮、寒潮、海冰、草原火災等;農業生物災害主要包括農作物病、蟲、草、鼠害和植物疫情,草原鼠害、病害、蟲害、毒害草,赤潮等。具體災害種類和範圍可由農業部商財政部進行調整。

本辦法所稱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山洪(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地質災害等)、風暴潮、冰淩、颱風、地震等造成的洪澇災害以及嚴重旱災。具體災害種類和範圍可由水利部商財政部進行調整。

本辦法所稱突發地質災害是《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明確的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所造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

第四條 救災資金由財政部和農業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救災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農業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農業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負責提出救災資金分配建議,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加強資金管理等工作,配合財政部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監督。

第五條 在遭受嚴重農業災害、水旱災害和特大型地質災害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落實責任,安排資金投入,保障抗災救災需要。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部直屬墾區、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要積極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籌集資金,並按程序報批。

第六條 救災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體現應急機制的要求,體現以人為本、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防災救災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在全國人大批復預算之前,可根據防災減災工作的需要,按照《預算法》有關規定提前撥付救災資金。

第二章 分配和下達

第七條 根據救災資金規模,財政部商農業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確定分別用於農業生産救災、特大防汛抗旱和地質災害救災三個支出方向具體額度,並根據災情統籌安排。

第八條 各省申請救災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分別會同農業、水利、國土部門聯合向財政部和農業部或水利部或國土資源部申報。申報文件編財政部門文號,主送財政部和農業部或水利部或國土資源部。

第九條 救災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包括:

(一)農業生産救災支出方向: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生物災害發生情況、災害發生緊急情況、農作物種植面積、草原面積、畜禽水産養殖數量,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重大救災事項、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

(二)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洪澇成災面積、水利工程設施水毀(震損)損失情況、農作物受旱成災面積及待播耕地缺墑缺水面積、因旱臨時飲水困難人口和牲畜數量,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重大救災事項、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

(三)地質災害救災支出方向:特大型地質災害發生情況、發生數量、造成的人員及財産損失情況,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大救災事項、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

第十條 農業生産救災支出方向由農業部對各省上報的受災情況進行審核,並向財政部提出救災資金分配建議;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由水利部對各省上報的受災情況進行審核,並向財政部提出救災資金分配建議;地質災害救災支出方向由國土資源部對各省上報的受災情況進行審核,並向財政部提出救災資金分配建議;國務院確定的重大救災事項,由財政部分別商農業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落實。

第十一條 分配給各省的救災資金,由財政部將預算下達給各省財政部門,並抄送相關部門。

分配給新疆生産兵團、農業部直屬墾區、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的救災資金,納入中央部門預算管理。

第三章 使用範圍

第十二條 農業生産救災支出方向的使用範圍如下:

(一)自然災害預防措施所需的物資材料補助,包括購買化肥、農膜、植物生長調節劑、燃油、飼草料、小型牧道鏟雪機具、小型草原防撲火機具及技術指導費、培訓費、農機檢修費、作業費、漁船應急管理費、漁港應急維護及港池疏浚費用等;

(二)生物災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資材料補助,包括購買藥劑、藥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綜合防治、生態控制技術應用費、技術指導費、作業費、培訓費、有毒有害補助等;

(三)恢復農業生産措施所需的物資材料補助,包括購買種子、種苗、魚苗、種畜禽,農業漁業生産設施及進排水渠、助航設施修復、功能恢復和漁業機械設備等;

(四)災後死亡動物無害化處理費等;

(五)牧區抗災保畜所需的儲草棚(庫)、牲畜暖棚和應急調運飼草料補助等;

第十三條 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的使用範圍如下:

(一)用於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於補助防汛抗洪搶險,應急度汛,水利工程設施(江河湖泊堤壩、水庫、蓄滯洪區圍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閘、泵站、河道工程)水毀修復,水文測報設施設備修復,防汛通訊設施修復,搶險應急物資及設備購置,組織蓄滯洪區群眾安全轉移。

具體開支範圍:伙食費。參加現場防汛抗洪搶險和組織蓄滯洪區群眾安全轉移的人員伙食費用。物資材料費。應急度汛、防汛抗洪搶險及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所需物資材料的購置費用。防汛搶險專用設備費。在防汛抗洪搶險期間,臨時購置用於巡堤查險、堵口復堤、水上救生、應急監測、預警預報等小型專用設備的費用,以及為防汛抗洪搶險租用專用設備的費用。通信費。防汛抗洪搶險、組織蓄滯洪區群眾安全轉移、臨時架設租用報汛通信線路、通信工具及其維修的費用。水文測報費。防汛抗洪搶險期間水文、雨量測報費用,以及為測報洪水臨時設置水文報汛站所需的費用。運輸費。應急度汛、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組織蓄滯洪區群眾安全轉移、租用及調用運輸工具所發生的租金和運輸費用。機械使用費。應急度汛、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動用的各類機械的燃油料、臺班費及檢修費和租用費。中央防汛物資儲備費用。水利部購置、補充、更新中央防汛物資及儲備管理費用。其他費用。防汛抗洪搶險耗用的電費等。

(二)用於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於補助遭受嚴重乾旱災害的區域旱情監測,興建應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設施,添置提運水設備及運行的費用。

具體開支範圍:抗旱設備添置費。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發電機組、輸水管、找水物探設備、打井機、洗井機、移動澆灌、噴灌滴灌節水設備和固定式拉水車、移動凈水設備、儲水罐等抗旱設備發生的費用。抗旱應急設施建設費。因抗旱需要應急修建的泵站、攔河壩、輸水渠道、水井、塘壩、集雨設施等費用。抗旱用油用電費。抗旱期間,採取提水、輸水、運水等措施而産生的油、電費用。抗旱設施應急維修費。抗旱期間,抗旱設施、設備應急維修發生的費用。旱情信息測報費。抗旱期間臨時設置的旱情信息測報點及測報費用。中央抗旱物資儲備費用。水利部購置、補充、更新中央抗旱物資及儲備管理費用。

第十四條 地質災害救災支出方向的使用範圍如下:補助遭受特大型地質災害的地方開展地質災害救災。包括災後人員搜救等應急處置、為避免二次人員傷亡所採取的一定期限內的調查與監測、周邊隱患排查、人員緊急疏散轉移、排危除險和臨時治理措施、現場交通後勤通訊保障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業、水利、國土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當加強對救災資金的申請、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相關要求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救災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農業、水利、國土,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等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在救災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救災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省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328號)、《中央財政農業生産防災救災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3〕3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特大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4〕886號)、《財政部水利部關於修改<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有關條文的通知》(財農〔2016〕178號)、《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修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238號)相關條款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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