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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發文規範不動産權籍調查

2017-09-08 10:01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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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發文規範不動産權籍調查
不得違規增加申請人負擔 保障不動産登記平穩高效

針對當前不動産登記推進工作中,個別地方對權籍調查工作要求把握不準,出現重復測繪、額外收費等問題,8月24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於規範不動産權籍調查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規範不動産權籍調查工作,不得違規增加申請人負擔,提升權籍調查效率,切實便民利民,保障不動産登記平穩高效運行。

《通知》強調,權籍調查是不動産登記的前提和基礎,各地應以服務和支撐不動産登記為根本出發點,依據《關於做好不動産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的要求,規範開展權籍調查,形成完整有效的調查成果,保障不動産登記的需要。申請不動産首次登記或涉及界址界限變化的不動産變更、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不動産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首次登記,應由不動産登記機構負責組織完成權籍調查工作。申請人委託開展權籍調查的,應由申請人自行選擇權籍調查單位,權籍調查費用由委託雙方根據相關收費標準和規定協商確定,由政府出資開展的權籍調查工作,依據政府採購要求選擇權籍調查單位。

《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調查成果,不得違規增加申請人負擔。對於前期行業管理中已經産生的測量成果,經不動産登記機構審核,符合不動産登記要求的,應當繼續沿用,不再重復測量。申請不動産變更、轉移等登記時,不動産界址界限未發生變化的,原則上應當繼續沿用已有的權籍調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前,已經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和房屋登記以及依法辦理了房屋登記但未辦理分戶土地登記的城鎮住宅、成套商業辦公用房等不動産申請辦理轉移、變更、抵押等登記時,經確認土地權屬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變化的,不得要求權利人提交權籍調查成果,不得要求權利人委託調查單位開展權籍調查,不得要求權利人繳納測繪費、配圖費等額外費用。對於確需補充開展權籍調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關工作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提請政府落實經費,統一組織實施。

《通知》要求,優化流程創新方法,提升權籍調查效率。在未完成房地數據整合的過渡期內,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採取多種方法,優先完成房地産交易活躍等重點地區的房地數據挂接,編制不動産單元代碼,提升權籍調查效率,滿足不動産登記需要。對於已有宗地信息不完整或利用已有資料無法實現房屋落幢落宗的,在確認土地權屬合法的基礎上,依據《不動産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先行辦理不動産登記業務。

《通知》明確,各級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不動産權籍調查單位工作效果評價機制,定期將權籍調查成果質量評價、委託人滿意度調查結果等進行公示,以方便申請人自行選擇服務好、信譽度高的權籍調查單位,切實做到規範有序,便民利民。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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