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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副局長:為“雙創”營造
更加寬鬆的制度環境

2017-09-28 09:49 來源: 工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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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學習貫徹《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為“雙創”營造更加寬鬆的制度環境
國家工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江平

近日,國務院發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查處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查處辦法》立足“先照後證”改革後的監管工作實際,調整了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範圍,明確了部門監管職責,提出了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的新理念、新原則、新要求,為政府部門轉變監管理念、提高監管效率,促進創業創新,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指明了方向、明確了重點,是新形勢下做好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的重要遵循。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把學習貫徹《查處辦法》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任務,認真學習領會,全面貫徹落實,紮實有效做好無照經營查處工作,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更加寬鬆的制度環境。

深化對《查處辦法》出臺意義的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和使命意識

長期以來,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2003年頒布實施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取締辦法》)為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取締辦法》實施以來,全國工商機關嚴格執行,投入大量的執法力量,付出艱辛的努力,年均查處案件50余萬件,有力地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特別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先照後證”的逐步推行,《取締辦法》難以適應社會實際,急需修訂。國務院適時修訂出臺《查處辦法》,修改了名稱、擴大了豁免登記的範圍,特別對無照經營行為做了合理的區分,明確規定對兩類特殊經營行為不再要求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使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更加與時俱進。

一是保障“先照後證”改革順利實施。與《取締辦法》制定時,對於需要許可的經營項目實行“先證後照”的登記制度不同的是目前我國商事制度改革後實行了“先照後證”登記制度。《取締辦法》中無照無證查處區分不明確的監管體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需求。2015年10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文),提出了“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事中事後監管原則。《查處辦法》對接“先照後證”登記制度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新要求,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工商部門和許可部門對無照無證經營的查處權限,厘清了監管職責,有利於構建權責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體制,保障“先照後證”改革順利實施,鞏固改革成果。

二是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查處辦法》從豁免登記、教育引導、柔性執法等三項制度層面,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精神,立足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推動了“簡政放權”的新試驗。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情況差異極大,情況複雜,單一的市場準入條件與模式難以適應地方實際情況。商事領域中的簡政放權要求降低市場經營的準入門檻,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查處辦法》的第三條體現了政府對涉及群眾日常生活的“謀生性營業”的關心與關注,從制度上放寬了對創新營業行為及民生性營業行為的法律控制,從而使廣大群眾有更平等的機會和更大的創造空間;同時,也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創新營業的試驗性規制留下空間,這是《查處辦法》的最大意義所在。即“該管的管住,該放的放開”,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更加寬鬆的制度環境。

三是提升監管效率。《查處辦法》體現了商事制度改革“寬進嚴管”的核心思想。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後續監管主要呈現三大矛盾:快速發展經濟社會與相對滯後市場監管法制建設之間的矛盾;大量商事主體與有限的執法資源之間的矛盾;潛在的社會風險與相對落後的監管機制手段之間的矛盾。破解這些難題,需要堅持問題導向,整合行政資源,立足信用監管和社會共治的理念,把信息共享、信息公示、協同共治等實踐創新固化為制度成果,有利於進一步提升監管效率,推動商事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

準確把握《查處辦法》新理念新原則新要求,依法履職

要認真落實《查處辦法》關於“放”和“服”的規定要求。《查處辦法》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各地的具體需要、條件和情況來指定這种經營場所和特定時間。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一是要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劃定免予登記經營區域,確定日常生活用品及勞務服務種類,做好指定區域的市場管理工作。二是要按照《查處辦法》的規定,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註冊登記的經營活動,不作為無照經營查處。三是要按照“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好引導、教育工作,對具備辦理營業執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切實履行無照經營查處職責。《查處辦法》明確區分了無證經營和無照經營,實行無照經營和無證經營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許可審批部門查處的制度。工商部門要著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查處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於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予以查處。二是要對於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但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工商部門要予以查處,應依法查處。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工商部門予以查處,要承擔相應的查處職責。四是要清理與《查處辦法》不一致的規範性文件,及時做好相關制度的“立、改、廢”工作,確保無照經營查處工作依法進行。

完善無照經營發現機制。多年的執法實踐告訴我們,查處無照經營工作之難主要在於無照經營發現難。要解決發現難的問題,需要我們探索建立並逐步完善無照經營發現機制,建立查處無照經營工作臺賬制度,包括建立投訴舉報臺賬、部門告知臺賬,依法處理投訴舉報;對於實名投訴舉報的,做到有報必查,查必有果,果必反饋。要嚴格按照執法程序開展工作,強化執法監督。

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執法協作。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推動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要通過信息互聯共享、監管風險監測研判、推進實施聯合懲戒等,加強執法聯動,構建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事中事後監管體制。《查處辦法》在落實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推進政府協同監管服務方面,提出了三項重要措施:一是信息共享,二是情況通報,三是信用公示。對於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來講,首先,要繼續依法做好“雙告知”工作,及時將登記信息推送給相關部門。在辦理登記註冊時,工商部門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公佈的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目錄告知申請人需要申請審批的經營項目和相應的審批部門,並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在取得審批前不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在辦理登記註冊後,工商部門要運用信息化手段,對經營項目的審批部門明確的,將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及時告知同級相關審批部門;對經營項目的審批部門不明確或不涉及審批的,將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及時在企業信息共享平臺上發佈,相關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查詢,根據職責做好後續監管工作。其次,要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經營,及時通報有關部門。最後,要將無照經營記入信用記錄,並依法公示相關信息。

切實加強對《查處辦法》的學習宣傳,抓好落實

強化組織領導,確保無照經營查處工作落實到位。全面了解掌握本轄區無照經營成因、特點、分佈等基本情況。從事一線執法的同志,要認真評估、分析本轄區無照經營的影響和危害,區分不同情況,確定對哪些無照經營要寬,哪些要嚴,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要充分發揮查處無照經營綜合治理考評在強化責任、推進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繼續把這一綜治考評工作做好。

加強培訓,提升查處無照經營能力。要把《查處辦法》的培訓納入業務學習培訓的重要內容,列入培訓計劃。圍繞無證無照經營查處涉及的法律法規、行業及部門職責劃分、處罰流程、文書等內容,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專門的業務培訓,切實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思想認識和業務水平。

加強宣傳,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無照經營查處工作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必須通過廣泛宣傳,取得整個社會的充分理解,減少社會矛盾,提升監管效率。要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介,及時向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深入宣傳闡釋《查處辦法》的新理念新原則新要求,宣傳無照經營的危害、後果等,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安排人員受理舉報。動員群眾參與無照經營治理,為無照經營查處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查處無照經營是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一定要深刻領會《查處辦法》的立法宗旨,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無照經營查處工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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