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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17-09-29 18:0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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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29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再取消一批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和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

《決定》明確,取消40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包括:

一是市場已具備自我調節能力的事項。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重點轉向制定行業標準規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如取消住房城鄉建設部的“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政府部門不再對企業資質進行認定,轉為加快完善物業服務標準和規範。建設主管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建立“黑名單”、信息公開、推動行業自律等方式實現監管目的。

二是同一部門對相同內容進行重復審批的事項。取消重復審批,減少審批環節,強化保留審批事項的準入把關,防止出現監管盲區。如水利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與“取水許可”審批重復,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明確水利部在“取水許可”時強化水資源論證把關,切實加強水資源利用監督管理。

三是部門之間串聯審批的事項。將多道審批改為負主要責任的部門一道審批,不再實施審批的部門負責制定行業標準規範,由審批部門按標準規範審核把關,遇到特殊疑難問題通過內部徵求意見解決。優化部門間工作流程,壓縮審批時限,便利企業辦事。如取消林業局“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審批”,改為林業局制定有關行業標準,鐵路、公路等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按照標準進行審批,並徵求林業部門意見。

《決定》明確,取消1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一是取消一些含金量較高,涉及企業生産經營、個人就業創業的事項。如取消漁業主管部門的“國內海洋漁業船舶制式電臺執照審批”,減輕企業和漁民的負擔。二是取消一些重復審批事項。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許可”的審批內容和要求,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重復,取消“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許可”。三是取消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同時,把相對應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一併納入研究範圍,經論證後確有必要取消的,一併予以取消。如國土資源部和地方國土部門都有的“地質勘查資質審批”,企業反映較大,認為地質勘查單位可以由市場主體自主選擇,這次在全國範圍內上下聯動、同步取消。

《決定》要求,改革涉及的部門自決定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適宜公開的監管細則向社會公佈,加強宣傳,確保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銜接工作,認真落實事中事後監管責任,堅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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