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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強化政府安全生産責任

2017-10-17 08:40 來源: 甘肅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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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責任規定》日前由省政府辦公廳公佈。該《規定》是我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甘肅省安全生産條例》既有規定的基礎上,對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安全生産監管責任進行的補充和細化。

新的《規定》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綜合監督管理和行業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落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責任。

《規定》強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必須實行“一崗雙責”,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産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産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産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産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規定》還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産職責,確立了政府安全生産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責,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的共同職責,規定了各有關部門的專項職責,建立了保障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制度,設立了安全監管責任未落實的追究措施。對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惡劣影響或者連續發生事故且影響重大的實行“一票否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沈麗莉 杜雪琴)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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