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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逐步規範省屬國企公務用車

2017-11-01 10:15 來源: 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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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記者從省屬國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動員會上獲悉,《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下發,對省屬國企公務用車的配置數量、價格、排量及補貼標準等進行了規範。

《意見》提出,省屬國企應按實際需要保留和配置適當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保留的車輛中,轎車型車輛原則上排氣量不超過2.6升(含),商務車型原則上不超過3.0升(含)。 針對公務用車的更新標準,原則上為使用年限超過10年或行駛里程達25萬公里,達到更新標準但仍能正常使用的公務用車,應繼續使用。特殊用途等車輛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更新。新配備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轎車型的價格要控制在18萬元以內、排量1.8升(含)以下;商務型的價格控制在30萬元以內、排量2.5升(含)以下。新購置公務用車,要嚴格執行購置標準,選用國産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意見》規定,不得為離休、離任或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公務用車;不得向子企業借用、調換公務用車(執行重點任務除外);不得向子企業轉嫁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費用;不得為本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保障。

《意見》提出,省屬國企主要負責人,採取配備公務用車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方式保障履職需要。配備了公務用車的,不得再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副職負責人不再配備公務用車,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形式。

《意見》提出,我省力爭在今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屬國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省屬國企要分級推進各子企業公務用車的制度改革,根據子企業的具體情況確立公務交通保障方式。(記者 胡信松)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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