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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學者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7-11-06 14:48 來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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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學者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7〕4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學者計劃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學者計劃實施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12〕57號)同時廢止。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工作,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25日

北京學者計劃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發展,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學者計劃是本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培養一批在自然科學、工程科學技術、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具有國際先進水平、富有創新能力、取得重大成果的科學家、工程師和名家大師。

第三條 在北京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成立北京學者計劃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負責北京學者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市科協、中關村管委會。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北京學者計劃組織實施的各項具體工作,落實協調小組議定事項。

第四條 組建由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及國內外知名專家擔任委員的北京學者計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指導北京學者的選拔、培養工作。專家委員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成立相應分會。

第二章 推薦

第五條 北京學者每2年選拔一次,每次不超過15人。具體名額在每次選拔前由協調小組研究確定。

第六條 北京學者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國國籍,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二)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經濟組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事自然科學、工程科學技術、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55周歲以下(有特別突出成就和較大發展潛力的人員可適當放寬職稱和年齡限制);

(三)學風正派,品行端正,在業內享有良好聲譽並得到廣泛認可;

(四)在各自領域取得重大成就:

1.在自然科學領域,具有很高的學術造詣和發展潛力,帶領科研團隊開展基礎科學研究,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並具有重要科學價值和應用前景,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2.在工程科學技術領域,具有很強的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帶領科研團隊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有重大發明創造,並有顯著應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設計、研製、建造、運行、管理及工程技術應用中,創造性地解決了關鍵科學技術問題,作出重大貢獻;或成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的重要工程技術領域奠基者和開拓者。

3.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具有很高的學術造詣和發展潛力,取得突出學術成就或顯著應用成效,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七條 候選人人選通過專家推薦和歸口推薦兩種方式産生,不受理個人申請。

(一)專家推薦。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專家委員會委員可最多推薦2名與其所從事專業相同或相近且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候選人人選。獲得3名及以上專家推薦的人選可成為候選人。

推薦專家應獨立或聯合填寫《北京學者候選人推薦書》,並向協調小組辦公室提交相關推薦材料。

(二)歸口推薦。各區政府、市屬各部門為歸口推薦單位,負責推薦本區域、本系統內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候選人人選。

歸口推薦單位應組建初選委員會,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於9名。初選委員會要對本單位符合條件的候選人人選進行會議評審並無記名投票,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贊成票的人選可成為候選人。歸口推薦單位應填寫《北京學者候選人推薦書》,並向協調小組辦公室提交相關推薦材料。

第八條 推薦專家或歸口推薦單位對《北京學者候選人推薦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候選人對其他推薦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所有推薦材料均不得違反國家保密規定,不得含有涉密內容,否則取消候選人資格。

第十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確定有效候選人。

第十一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對有效候選人在其所在單位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對公示期內署名投訴的問題,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核查,並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章 評審

第十二條 北京學者的評審包括通信評審和會議評審。通信評審側重考察有效候選人的行業內知名度、影響力和學風品德;會議評審側重考察有效候選人的科研成果、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

第十三條 通信評審分兩輪進行,産生北京學者初步人選(以下簡稱初步人選),人數為選拔名額的2倍左右,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有效候選人專業進行評審分組,每組邀請20名左右長期從事該專業的知名專家擔任第一輪通信評審專家,並向其寄送該組每位有效候選人相關材料和第一輪打分表。專家在規定時間內對每位有效候選人進行打分並寄回打分表。

(二)根據第一輪通信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第二輪通信評審的有效候選人人選。

(三)根據評審分組邀請專家委員會委員擔任第二輪通信評審專家,並向其寄送該組進入第二輪通信評審的有效候選人相關材料、第一輪通信評審結果和第二輪打分表。專家在規定時間內對每位有效候選人進行打分並寄回打分表。

(四)根據第二輪通信評審結果確定初步人選。

第十四條 會議評審産生北京學者正式人選(以下簡稱正式人選),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初步人選專業進行評審分組,並參考各組初步人選的人數比例,為每組分配正式人選名額。

(二)每組邀請15名左右專家委員會委員擔任會議評審專家,召開評審會議,對該組初步人選逐一進行評審。初步人選須到會陳述、回答問題。

(三)經會議評審專家評議、無記名投票後,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贊成票的初步人選,按照得票數由高到低依次入選為該組正式人選,滿額為止,不足額時名額空缺。

第十五條 會議評審過程中專家發表的意見及討論情況嚴格保密。

第十六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對正式人選在相關媒體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對公示期內署名投訴的問題,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核查,並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將評審結果送協調小組審核後,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第十八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將選拔結果向專家委員會委員、推薦專家、歸口推薦單位和當選人書面通報,同時在相關媒體上公佈。

第四章 培養

第十九條 自然科學和工程科學技術領域的北京學者培養週期一般為6年;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北京學者培養週期一般為3年。一個週期後,如確需延長的,經協調小組研究,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可延長一個培養週期。

第二十條 建立學術導師制度。為每位北京學者聘請2名以上相同研究領域的專家委員會委員或其他知名專家擔任學術導師,對其研究工作進行指導,並會同北京學者所在單位為其制定個性化培養計劃。定期組織專家委員會委員與北京學者開展學術交流、科技合作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建立學術進修制度。在培養週期內,北京學者每年可自主選擇通過學術交流、學術訪問、合作研究等形式進行為期不少於10天的學術進修活動。

第二十二條 建立跟蹤培養機制。在培養週期內,跟蹤北京學者培養過程,及時掌握其科研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協調相關單位予以解決。

第二十三條 支持北京學者所在單位以北京學者為核心申建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申報科技獎項;支持北京學者進入國際性或全國性學術團體和評價、評審、評獎機構專家委員會及諮詢委員會;支持搭建以北京學者為核心的首都科技創新平臺,為北京學者和專家委員會委員參與“三城一區”建設等本市重點工作創造條件。

第二十四條 北京學者所在單位應設立北京學者工作室,配備固定辦公場所;支持北京學者組建科研團隊,開展重大科學技術攻關、發明創造,承擔國家和本市重大課題;支持北京學者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經濟組織等聯合搭建産學研合作平臺,加快科研成果轉化。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五條 在培養週期內,本市對北京學者及其科研團隊給予培養經費資助,自然科學和工程科學技術領域的資助金額最高為每年100萬元,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資助金額最高為每年20萬元,相關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培養經費用於北京學者進行科學研究、聘請學術導師和助手、出版學術專著、開展學術交流、進行學術訪問等,北京學者對培養經費的使用具有自主權。協調小組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培養經費績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在同等條件下,本市各級財政的科技、教育、人才培養等經費應優先資助北京學者。北京學者所在單位應充分保障北京學者及其科研團隊所需科研經費。

第二十七條 北京學者所在單位應在選題立項、人員調配、經費使用等方面賦予北京學者及其科研團隊更大的自主權,並允許北京學者自主選擇1名學術助手。

第二十八條 北京學者所在單位屬於事業單位的,可按照國家和本市關於高層次人才激勵有關政策規定,加大績效激勵力度;北京學者工資總額不受限制,其所在單位可研究制定符合北京學者特點的收入分配辦法,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北京學者與其所在單位協商一致後,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延長退休年齡。

第三十條 對於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政策的北京學者科研團隊核心成員,市人力社保局可優先辦理人才引進。

第三十一條 北京學者及其科研團隊核心成員符合北京市高端領軍人才職稱評價直通車政策的,可直接申報本市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立工作報告制度。在培養週期內,北京學者每年應向協調小組書面報告科研項目進展、科研團隊建設等工作情況。

第三十三條 建立綜合評估制度。在培養週期內,組織專家委員會委員適時對北京學者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科研項目進展、團隊建設、創新能力、發展潛力等。

第三十四條 北京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協調小組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不再享受培養週期內的相關待遇,並由協調小組辦公室向專家委員會委員、學術導師、北京學者所在單位及本人書面通報。

(一)培養週期結束不再延長的;

(二)調離本市的;

(三)不再從事專業技術研究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 北京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協調小組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取消其北京學者資格及相關待遇,並由協調小組辦公室向專家委員會委員、學術導師、北京學者所在單位及本人書面通報。

(一)綜合評估不合格的;

(二)弄虛作假,謊報成果,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北京學者資格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産生惡劣影響的;

(四)因本人過失給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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