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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臺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細則

2017-11-12 10:30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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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辦公廳發佈《福建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細則共八章七十二條,分別從總則,運營機構設立、變更和解散,經營管理,賬戶管理與登記結算,仲介服務,市場自律,監督管理,附則等方面作制度安排。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細則明確,未經省政府批准、向社會公告並報證監會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相關活動。目前,我省共有2家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告並報證監會備案的運營機構,分別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和廈門兩岸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哪些投資者可以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買賣證券?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細則嚴把準入關,明確規定合格投資者標準和要求,且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需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核,確保只有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才能參與。其中自然人投資者,須擁有50萬元以上的合規金融資産,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産品投資或相關工作經歷。

我省還嚴把資金監管關,通過各種制度設計和技術手段,看緊看好投資者的錢袋子。其中,為規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的經營管理行為,除明確運營機構職責,對信息披露提出要求外,在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對一般企業和自然人最低資産或擁有資産的持續期要求,同時,通過建立穿透核查制度,禁止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細則明確,由省金融辦負責全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監督管理。(記者 王永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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