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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建材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7-11-18 09:55 來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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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建材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7]2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提升建材行業管理水平,規範建材行業規範條件公告程序,提升服務能力,我部制訂了《建材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11月10日

建材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建材行業管理水平,規範建材行業規範條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材行業,是指建材工業中實施規範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築衛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螢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纖維等行業。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本單位)企業申請規範公告、核實推薦申報材料,監督檢查列入規範公告名單的企業(以下簡稱已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的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規範公告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公示和公告,視已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的情況,對已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可以自願申請建材行業規範公告。

企業也可以對照規範條件,自行核實本單位執行規範條件的情況後,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建材行業符合規範條件自我聲明平臺”自我聲明符合規範條件。

第二章 申請與核查

第五條 申請規範公告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相應的規範條件。

第六條 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向生産線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規範公告申請,提交建材行業規範公告申請書(見附件)及所需材料。

企業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交的材料中係複印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第七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定、材料齊全的申請,予以受理。對符合規定但材料不全的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並向企業説明原由。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實,視情況組織專家進行實地核驗,在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對企業申請材料提出意見,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推薦材料,包括企業申報材料及推薦意見,並提交電子文檔。

推薦意見應明確企業和生産線的建設條件、生産佈局、生産規模、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質量管理、節能降耗、安全生産、職業衛生以及社會責任等方面是否符合相應的規範條件。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復核。

必要時,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委託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企業進行實地核驗。實地核驗專家應不少於兩名。實地核驗結果由專家和企業代表共同簽字確認。

第九條 復核認為符合規範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門戶網上公示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十條 企業選擇自我申明的,可以登陸“建材行業符合規範條件自我聲明平臺”,提交規範公告申請材料,確認自我聲明。

在“建材行業符合規範條件自我聲明平臺”提交申請材料,自確認自我聲明之時起的六個月內,未遭質疑的,且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主管工業部門組織開展的臨時現場核驗中,專家確認其確能執行規範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也將其列入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生産線)名單,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已公告企業應按照規範條件開展生産經營活動,定期對照規範條件開展自查,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保持規範條件的企業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通過“建材行業符合規範條件自我聲明平臺”成為已公告企業的,每年4月30日前,需再次登陸“建材行業符合規範條件自我聲明平臺”,更新相關資料,確認自我聲明。

第十二條 企業自查報告是核驗已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的依據,應説明以下情況:

(一)企業上年度生産經營基本情況;

(二)企業內部環保、節能、質量、安全生産、職業病防治、社會責任等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三)企業組織結構、法定代表人、相關資質、主要産品及生産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核實企業自查報告,每年6月30日前,將核實後的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可抽取部分已公告企業,對企業保持規範條件情況開展臨時現場核驗(通知後3日內完成)。臨時現場核驗合格的,一年之內不再重復抽查。臨時現場核驗,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由專家對照企業自查報告,核驗保持規範條件的情況。臨時現場核驗記錄由專家和企業代表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已公告企業、申請規範公告的企業或在“建材行業符合規範條件自我聲明平臺”確認自我聲明的企業存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對於遭到舉報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主管部門將組織現場核驗,並依據現場核驗結果決定是否從已公告企業名單中撤銷、停止其規範公告申請或自我聲明狀態。

第十七條 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已公告名單中撤銷:

(一)規範公告申報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二)臨時現場核驗發現不能保持規範條件;

(三)發生重大環境、質量、安全生産事故;

(四)發生偷漏稅、嚴重侵犯職工權益等重大違法行為。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已公告企業的名單時,應提前一個月告知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必要時組織專家對企業陳述和申辯進行論證,之後再決定是否撤銷。

第十八條 被停止規範公告申請或自我聲明狀態的企業,整改合格滿一年後,可以重新申請規範公告或開展自我聲明。

被撤銷名單的已公告企業,整改合格滿兩年後,可以重新申請規範公告或開展自我聲明。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建材工業有關行業的所有類型生産企業。

第二十條 受理規範公告申請、登陸“建材行業符合規範條件自我聲明平臺”確認自我聲明、現場核驗(包括臨時現場檢驗)均不得收取企業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平板玻璃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09〕718號)、《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1〕406號)、《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螢石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1〕439號)、《岩棉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2〕253號)、《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産業〔2012〕528號)、《石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2〕554號)、《建築防水卷材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3〕19號)、《建築衛生陶瓷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4〕286號)等同時廢止。

附件:建材行業規範公告申請書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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