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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關於廢止修訂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及文件的公告

2017-11-30 11:11 來源: 質檢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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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關於廢止修訂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及文件的公告
2017年第102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仲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和國務院關於第三批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8號),特種設備生産單位鑒定評審、檢驗檢驗機構鑒定評審和檢驗檢測人員考試已由仲介服務轉為技術性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生産單位、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和檢驗檢測人員考試,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質檢總局已發函調整了質檢總局發證的特種設備生産單位、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和檢驗檢測人員考試程序、收費方式。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要求,質檢總局對相關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規範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清理結果予以公佈,並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廢止《質檢總局關於公佈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機構和特種設備設計文件鑒定機構名單的公告》(2016年第2號)、《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國質檢特〔2005〕220號)。

二、特種設備生産單位、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和檢驗檢測人員考試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改由特種設備行政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規範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三、質檢總局和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各自的行政許可職責範圍內,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委託符合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承擔特種設備生産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的鑒定評審工作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考試工作,並向社會公佈鑒定評審機構和考試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工作範圍,接受社會監督。對每個行政許可事項,質檢總局和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鑒定評審機構均不得少於2家。鑒定評審機構對其接受委託的鑒定評審事項負責。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佈委託的鑒定評審機構和考試機構後,請及時報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四、受委託承擔特種設備生産單位、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工作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試工作的技術服務機構應加強本機構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及時組織參加法規標準培訓。特種設備行政審批部門應加強各自委託的鑒定評審機構和考試機構的監督檢查,對不再符合條件的機構應中止委託,以持續保持鑒定評審和考試工作的質量。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生效。

質檢總局
2017年11月21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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